回扣与监狱的距离
“我是医务工作者中一个微小的分子,对这种事件迷茫、无助、苦恼。是谁把这些医疗行业最底层的‘建筑工人’送进了牢笼?”
近日,有匿名人士向本报发来信息。来信称,其所在地区多家市、县公立医院临床医生因医药回扣受贿被公检法送入牢狱。令人惋惜!
十八大以来,反腐之风日趋深入与广泛,医药卫生领域亦是重点。国家卫生计生委曾表示,严惩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是2015医药纠风的重点工作,并将在未来3年内巡查全国41家医院。可见,在医疗行业,反腐利剑已经高悬。
一边是高压反腐,一边是自律风险,执业中,医务人员需要前所未有的警惕和自觉。
“回扣是罪” 始于2005年
顺平县71名医生受贿
引发行业热议
2006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和中国检察出版社联合主办的《检查风云》刊发新华社专稿,聚焦河北顺平县医院71名医生吃回扣事件。文中提到,对吃回扣医生进行有罪判决尚是先例,开创了治理医药系统商业贿赂的先河。
2005年,河北省顺平县检察院以查处卫生系统药品回扣为重点,检察官在医院暗中蹲点监视药商的活动路线和交易时间,并对药商的行贿行为进行拍照、摄像,掌握了大量证据。
对十几万张处方的审核调查中,发现回扣医生71人,90%有处方权的医生甚至一些骨干科室医生参与其中,涉案金额20万元。随后,顺平县法院一审判决6名骨干医生犯有受贿罪。
当时,该起案件受到热议。一些法律工作者认为,我国刑法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务人员的公务行为,医生不是公务人员,开处方不是公务行为。一些被判刑的医生也不“服气”,认为这一行为承受的仅仅是道德谴责和经济惩罚,而不应该是法律制裁。
收回扣 2014年开始以受贿罪论处
近十年的时间过去了。当时的争议几乎被遗忘。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北京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泽光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当今在司法实践中,已遵从“公立事业单位职工比照公务员管理,收回扣是明确的受贿行为,私立医院按企业管理,构成商业贿赂,均是违法犯罪行为。”他指出,“招标领域确实诟病多,但不能成为医生受贿的理由。”
医务人员缺少法律高压线意识
虽然已有先例,但医生因受贿被判刑的案件仍接连发生。
裁判文书网
搜出450医生受贿条目
记者以“医生”为关键词,以“受贿”为案由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自2006年以来的判决文书,450条目录赫然在列。每一个都是鲜活的教训。在一份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公开了一案例的经过,一高校附属医院呼吸内科科室主任、医生以呼吸内科的名义分别与医药代表商谈按药品用量支付药品回扣款,收受药品回扣款60万元,并将回扣款分给科室医生。最后,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一年。科室被判单位受贿罪,受罚人民币20万元。
中华医学会党委书记饶克勤曾提到,一项调查数据表明,“54%医生表示曾有过接受药品回扣行为”。
面对“受贿罪”
医务人员很迷茫
然而,现实中,很多医务人员对“受贿罪”却不甚了解,甚至充满迷茫。给本报发来信息的那位自称是医务人员一分子的匿名人士,对医务人员被送进牢狱仍旧不解。“公立医院医生只是按照招标进入医院的医药品种及其价位为患者治病。医生用药后,医药商贩赚得太满足了,施舍给了医生一杯羹,这杯羹被公检法系统发现了,便把医生送进了牢狱。”
在接受采访时,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黑龙江医生也认为,法律应该严惩极少数参与到哄抬药品价格、医疗器械价格队伍之中的医生。如果药品和医药器械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入到医院,医生给患者开出“高价药处方”时也没有违背执业底线,是综合考虑的结果,例如患者病情需要、性价比高、患者及家属明确要求用好的等。在这种情况下,对接受回扣的医生判刑就有些“过”了,因为医生的行为没有威胁到社会和患者;一旦入狱,医生的前途就会断送。鉴于国家缺乏医师资源,且一位成熟的医生成长周期很长,对医生的处罚应该参考其贡献、对社会的影响,不能轻易葬送医生的医途。
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怀生表示,医务人员要树立清醒的法律高压线意识,法不容情,无论有什么“苦衷”和“理由”,收受回扣都是明确违法犯罪的事。
“一旦被定位为受贿罪,医生和其他行业的受贿罪适用刑法是一样的。”
触碰法律红线就要接受制裁
什么是单位受贿?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受贿罪的量刑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对于犯罪的认定方面要考虑特殊情节,个人受贿定罪刑法量刑高,单位受贿刑法处分会低很多,甚至免于刑事处罚。”余怀生透露。如何定为单位受贿?一是看这个行为是否是集体决定,二是犯罪结果是否为集体享有。其次,医生的身份问题也是重要参考。根据规定,公立医院分管药品、医疗器械的领导或者药剂科主任、科室主任被定义为受贿主体,其中没有编制的人员或者普通医生利用开处方的便利非法收受回扣款谋取利益,是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要比受贿主体刑罚轻很多。按照司法解释,如果从事医疗事业取得很多医疗成果,可以看成有重大立功行为,可以依法减轻或延迟处罚。
医药分开是根本
在缺医少药的我国,医生从救死扶伤天使到阶下囚,不仅是医生自己的悲剧,更是民众和国家的不幸。
自贡市第三人民医院副院长刘勇认为,事件的根本原因首先是药物定价虚高,只有药物定价时没有留出可以运行回扣的价格空间才能杜绝回扣事件的发生;其次是企业之间使用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的问题;再者是部分医务人员没有做到“出淤泥而不染”;政策、制度层面的漏洞主要是药物定价机制、政策的问题。
如何预防此类事情发生?余怀生认为,第一,政府要提高卫生投入,医院不逐利,医生才不会逐利。第二,是提高医生阳光化收入。第三是医药分家,切断医药的利益链。第四是发展健全的保险制度,让保险起到监管职能。第五是不断增加医生的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
法条链接
收受回扣
《刑法》这样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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