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调解协议达成 需尽早经司法确认
案例回放
2013年8月,曹女士在北京某医院经治疗无效死亡。随后,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曹女士的亲属与医院达成调解协议,医院全额给付了赔偿款,但调解协议未经法院司法确认,为之后的纠纷埋下伏笔。
2014年2月,曹女士的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
审理结果
法院经赴北京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查,委托司法鉴定,最终驳回了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指出,调解协议达成后,应主动及时去司法机构办理确认,可以使纠纷解决更加彻底,也可以避免因一方反悔而带来的社会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否则当事人仍可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撤销或确认无效。
律师分析
调解规范有规定
《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是否确认有区分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对确认行为并没有强制性要求,完全凭借当事人自己的要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虽然患方提出异议要求认定调解协议无效,才引发了再行起诉立案、随访调解机构、再次确认协议有效的过程。但最终法院还是认定了协议效力,协议仍然需要被执行。
按照调解法的规定,协议签署之日起就已生效。本案是在双方达成协议后,一方认为不合理,要求变更协议内容,再次申请了法院的确认行为。此时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事由和证据,无法否定调解协议的效力。
确认撤销有条件
法律规定:若当事人可提供明确证据证明调解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或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可向法院申请撤销。
而涉及医疗技术问题,“内容显失公正”往往成为患方的理由。这也是法院要求纠纷解决机构及时办理确认的原因。一旦确认,另一方就不会再存在要求撤销原协议的情况了。
调解制度要维护
当前,我国大力推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如果对于调解协议的效力产生异议,必然会影响人民调解的效果和工作力度、削弱调解公信力。因此,法院驳回原告的确认请求,维护了调解协议的效力,对于防止案件反复、防止再起纠纷有很大推动作用。
此外,通过调解,患方也可尽快获得赔偿、节省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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