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院措施无力担全责
案例回放
26岁的王某怀孕后在北京某妇幼保健院建档产检。产检期间除发现双子宫外未见其他异常。足月后,王某到保健院行剖宫产手术,手术顺利,出血共计650ml。王某回到病房后仍然出血,家属按照医生要求持续按摩子宫。王某后诉发冷,渐至意识模糊,直至昏迷。
保健院告知病危,准备行子宫切除。但手术尚未开始,王某呼吸心跳停止。经紧急抢救,王某心跳恢复,并于当天行子宫切除术后,被转入某三甲医院。次日上午,王某不幸去世。
王某家属将保健院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2.85万元。
本案最终在一审法院主持下,保健院和患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保健院赔偿患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5万元。
本案关键
羊水栓塞还是失血性休克救治不力?
本案的关键是患者的死因,羊水栓塞还是失血性休克救治不力?如果死因是羊水栓塞,由于其本身危重凶险,死亡率高,故即便保健院有责任,也很可能并不大;如果死因是失血性休克救治不力,由于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对失血性休克有有效的综合抢救措施,尤其是发生在医院里的失血性休克,医院及时诊断,正规治疗,完全有抢救机会。故发生在保健院里的失血性休克致死,保健院很可能存在诊断延误或者未按照规范抢救治疗的过错,责任显而易见。
最终在司法鉴定环节中,鉴定意见认为患者死于失血性休克,保健院存在诊断抢救延误的过错,应当对患者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律师分析
病理报告并非不能推翻
虽然病理报告被认为是诊断的“金标准”,病理医生号称“医生的医生”,但病理报告也并非不能推翻。虽然外院出具的病理报告倾向于支持羊水栓塞,但出具该病理报告并非权威的妇产专科医院。况且,从病历记载和家属陈述的病情演变经过,包括最后抢救的三甲医院的病情分析,都符合失血性休克抢救治疗不及时致休克发展到呼吸心跳骤停,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恢复后多器官功能衰竭,多器官功能衰竭最终导致患者死亡的病变过程。
故此,司法鉴定给出了“否定羊水栓塞”的意见,并认定本案是因为失血性休克致患者死亡。
密切观察及时治疗 损害完全可以避免
产后出血并非疑难杂症,只要医生按照诊疗常规,密切观察、及时处理,在采取止血措施的同时根据失血情况及时给予输液输血处理,一般不会发生死亡后果。
本案患者王某自身不存在血液病等任何可能导致出血难以救治的因素,却在保健院剖宫产后发生产后出血致死,其根本原因在于保健院观察治疗不及时,止血措施不力,输液输血不及时。
保健院需承担全部责任
完全可以治愈的疾病由于保健院的过错导致了患者死亡的不幸后果。如果保健院及时采取止血措施乃至于在保守措施无效的情况下,及时进行子宫切除;如果保健院及时给王某输入足够的液体和血液;如果保健院在王某生命垂危的时候就地抢救不搬动患者……太多的如果,如果这些“如果”发生,都不会发生王某在保健院内出血至心跳停止的不幸后果。保健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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