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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义务 纠纷成败分水岭

时间:2017-12-05 11:10:46来源:未知作者: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聂学 阅读: 172565

谈及医疗纠纷,对于医生而言,最关心的应当是如何在工作中最大程度地避免过错。而判断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取决于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的诊疗水平。由于不同疾病的诊疗水平各不相同且不断提高,法律无法一一列举,故以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两个义务高度概括。简而言之,医务人员如果适当履行了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则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无过错便无责任。何谓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下面以真实案例试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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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患者何某,男,23岁。因“腹痛伴胸闷憋气4小时”于某日20:00就诊于某三甲医院急诊。患者自述下午突感头晕、头重脚轻;上腹部隐痛,恶心呕吐3~4次,为胃内容物,量约100 ml。自解大便1次、成形。查体腹部压痛,无肌紧张及反跳痛。

血液检查回报WBC13.25×109/L,N82%,L10.3%,HBC155g/L,PLT214×109/L,K+3.09 mmol/L,CK184U/L,CR170 umol/L。医院考虑为急性胃肠炎,予以急诊留观,抗炎补液治疗。输液过程中发现血压增高,最高达220/120 mmhg,给予口服降压药治疗。

次日晨6:00,患者输液完毕要求回家,医师告知因血压高存在脑血管意外、肾功能衰竭、猝死等风险,患者签署“了解病情、后果自负”的通知单后离开。

当天8:30,何某到某卫生院就诊,卫生院查血压190/100 mmHg;腹平软,全腹压痛但无反跳痛,以左上腹及脐周明显;脐两侧可闻及血管杂音。追问病史,得知高血压病史多年,未予治疗。考虑不排除主动脉夹层,告知患方应立即到上级医院行腹部CT排除动脉夹层瘤及相关风险。患方要求先行治疗,待腹痛好转后再到上级医院就诊。即予硝苯地平缓释片20 mg口服,行立位腹平片、超声等检查。腹平片回报示中上腹部液平,B超显示腹部未见异常,血常规示WBC14.69×109/L。复测血压为120/90 mmHg,给予抗炎补液治疗。当天11:40左右,何某输液过程中出现呼吸减慢,意识丧失,经全力抢救无效,何某猝死。尸检结论为患者患有主动脉夹层动脉瘤,因主动脉根部夹层动脉瘤破裂出血、心包填塞而致急性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案例分析

死亡这一严重损害后果发生了,两家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自然成为焦点。那么,这两家医院是否适当履行了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呢?                                                                                         

所谓注意义务,是一种为了避免造成损害而加以合理注意的法定责任。而合理注意的标准是一个细心的、谨慎的、勤勉的人的标准。分析第一家医院的行为,询问病史时未能了解到高血压病史,查体遗漏腹部血管杂音,CK184 U/L,CR170 umol/L时未予分析或请专科会诊,急性胃肠炎诊断依据不充分,其行为很难认定为细心、谨慎、勤勉。因其未适当履行注意义务,应当认定为存在过错。

第二家接诊的卫生院在询问病史、查体、诊断等方面都比第一家三甲医院做得更好,却也存在过错。卫生院适当履行了注意义务无可厚非,但卫生院在明知患方病情凶险、可能随时猝死的情况下,未进行书面风险告知,尤其在患方事后否认风险告知时,卫生院难以证明自己履行了说明义务,也存在法律上的过错。

此外,由于第一家医院未适当履行注意义务,导致误诊误治,导致所告知的内容并非患者真实病情,导致患者做出离开三甲医院到卫生院就诊的错误选择,也难以认定其适当履行了说明义务。

当然,本例患者自身病情凶险,即便是两家医院都不存在过错,患者仍然可能死亡。但是,两家医院过错客观存在,死亡已经发生。因此,两家医院都需为自己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


提醒

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是医生的主要义务。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的履行情况是判断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医疗纠纷是否发生和医院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其中,注意义务又是说明义务的基础。因此,医务人员适当履行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不仅是对医疗纠纷的最好防范,也是医疗纠纷发生后立于不败之地的唯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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