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缺失引纠纷?不值当
本版讨论嘉宾:
邓利强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
陈志华 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
李 圣 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
案例:栾某之女因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于2001年10月入住某医院血液科治疗,医院为患者实施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同年12月21日,医院开始为患者动员外周血造血干细胞,12月26日进行采集、冻存。在为患者实施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前,栾某于2002年1月4日在手术协议上签字,表示同意移植。同年4月30日患者因间质性肺炎、呼吸衰竭死亡。
栾某以医院的医疗行为违反医疗法规和医疗常规,直接造成其女死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8万余元。
法院判决:原告栾某在移植术前签字,故原告对其女在移植后因并发症死亡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但被告采用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具有较大的风险,被告未在患者入院后、动员外周血造血干细胞之前,向患者及其家属充分告知治疗的较大风险,而是在治疗过程中才告知,因此被告存在一定过错,应酌情予以赔偿。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责任大小,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万元。
律师视角
本案中,患者因术后并发症死亡。从法律的角度讲,并发症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正常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生没有过错;另一类是因医生过错产生的并发症。因此,在法院的评判中,并发症出现的原因是审理重点。此外,并发症出现后,医生观察、处理是否及时到位,是否符合医疗原则,这两点是案件评判的重中之重。
在涉及患者知情权的医疗纠纷案件中,与手术相关的知情同意案件是目前最多的一类,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应引起医师注意:手术前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充分告知术后并发症;手术中擅自扩大手术范围;未经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进行手术。本案中,动员外周血造血干细胞是手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在此之前告知手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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