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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大意 护士易犯这些错

时间:2014-08-07 10:47:43来源:未知作者:杨学友 阅读: 116969

护士作为医疗环节的重要一环、作为医生的得力助手,承担着重要的医疗任务。更因为他们的辛勤付出,才实现了医疗工作的完整和延续!

为此,国家从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方面加强了对护士职业操守、纪律行为的细致、严格要求。这或许就是“白衣天使”的职业生命线、道德底线,万万疏忽不得。

“三查”不到位  输入絮状物判赔15万

【案例】7旬老人高某突发言语吃力、右侧肢体活动不便,到集团公司职工医院救治,被确诊为脑血栓综合症,住院治疗的第三日上午9时许,因护士过于繁忙,实习护士小李被安排给高某输液过程中,因未注意察看,致使有絮状物的药液输入高某体内,导致老人病情加重。

此案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被告医院实习护士输液时疏忽,未能严格执行护理“三查(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之常规工作制度,因此,对原告高某所受损害,被告应负主要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该医院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5万余元。

【分析】《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而医疗机构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规定的行为,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本案中,实习护士小李被安排为患者输液,或许可视为在护士的指导下工作,虽无不当,但小李在履行职责时未能严格遵守“三查”之基本诊疗常规规范,致使“问题”药液输入患者体中,引发恶果,其过错是显而易见的。又因实习护士系职务行为,应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输液失误半年连发两次  险酿后果遭解雇

【案例】朱某系某专科医院护士,2011年初,与所在医院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然而,2013年以来,因更年期及家庭婚姻纠纷等原因,朱某在不到半年时间内出现两次输液失误。一次是朱某错将19床患者的“头孢替安”液体输给了16床患者,后被查房医生及时发现,未发生意外。另一次是医生安排她给一名老年患者注射盐酸胺碘酮注射液,并嘱咐护士要慢推,需要十分钟完成。然而,朱某由慢到快,约六分钟完成注射,虽未引发意外,但这种药品快速输入人体,有致患者死亡的危险。

为此,该医院依据院规,对朱某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朱某不服,认为自己虽有失误但未给患者及医院造成后果与损失,医院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仲裁被驳回后,又起诉维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违反规章制度,医院有权单方解聘,且不需支付赔偿金,对朱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分析】医务人员救死扶伤之工作,人命关天。为防止医务人员因失职、渎职引发医疗事故,无论是国家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是医院的规章制度都对医务合同履行职责做出相应的严格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不止一次违反可能引发严重医疗事故的违规行为,虽未造成后果,用人单位也同样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又因系劳动者过错在先,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可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兼职打针“摊事”  15元服务换回19万赔偿

【案例】肖某系某区医院在职护士,为了帮儿子偿还购房贷款,利用业余时间为他人提供上门注射输液等服务。今年春节过后,患者齐老伯按肖某张贴服务广告所留电话联系,连续2个月时间里,肖某上门为齐老伯打针。每周打针四五回,仅在第一次做过试敏。

一天晚上,肖某按惯例未做试敏就为齐老伯扎上输液针。约10多分钟,尽管老人精神状态不大好,但肖某早习以为常,遂按惯例离开。其后约5分钟,齐老伯开始出现过敏反映,被家人送往医院途中猝死。后经医疗事故鉴定,齐老伯系药液过敏身亡。事后,尽管肖某强调药的剂量及试敏都由患者决定,自己只负责扎针,所收费用每次也仅15元,但人民法院仍按主要过错责任判决肖某赔偿齐老伯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共计19万余元。

【分析】《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管护士上门打针与患者到医院接受治疗有所不同,药物及输液器具等均由患者自己提供,护士只收取扎针服务手续费,但毕竟是诊疗服务行为,有服务就有责任。无论收取费用多少,服务质量绝不能“缺斤少两”。打针输液时凡有需做试敏的药物,必须按医疗规范先行过敏试验,若疏忽大意未做试敏,当属于医务人员在诊疗中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过错责任。肖某上门打针服务系个人行为,与医院无关,应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试用护士撞倒老人  医院全责赔偿6万

【案例】26岁的小赵毕业后被某医院聘为门诊部护士。为顺利通过试用期,小赵全心投入工作,热情高涨。一日上午,小赵在参与抢救一名病危患者过程中,为抢时间,小赵走得太急,没看到候诊室外的七旬老人,与其撞个满怀,小赵急忙伸手去扶,老人已摔倒在地。经确诊老人为“右腿股骨颈骨折”。此案,经调解,该医院一次性给付老人赔偿金6万元。

【分析】《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调解结案,若依法分析,存在两种情形,一是被撞老人在候诊时若有明确的候诊地点(等候区),而该老人未按规定私自站在门诊室外等候,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若老人在门诊室外等候并无不当(无过错),医方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又因为护士小赵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在工作中将老人撞倒,属于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该医院承担。

接受精神药品抵债  涉嫌贩毒被判管制两年

【案例】吸毒者王某几次住院,与护士张某成了朋友。出于好心,张护士曾几次借钱给王某,当得知王某系吸毒者之后,张护士不再借钱给王某,并多次向王某索要欠款1500元。

某日,王某将一箱地西泮(安定)注射液拿给张护士,说是无钱还债,只能用此药顶替。张护士明知地西泮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不能随意流通,但想到如果不收下,其欠款很难要回,若能将这些药品卖出去还能小赚一笔,因此就收了下来。此后,为早日换成现金,张护士利用工作便利,以每支5到10元不等的价格将该地西泮卖给他人(不乏吸毒者)。案发后,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管制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分析】《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地西泮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张某以牟利为目的,给吸毒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地西泮注射液,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张某所提供的地西泮注射液数量较小,情节较轻,予以从轻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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