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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医师死亡之赔偿困境(上接第4版)

时间:2014-08-21 17:32:34来源:未知作者:本报记者 陈惠 张艳萍 耿璐 宋攀 杨萍 阅读: 147128

【关键词 证据保存】

如果证据搜集的比较全面,医生家属可向工伤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目前在法律界,针对过劳死已经有相对成熟的处理机制。一味的呼吁不能给予家属切实的帮助,只有启动司法程序,以事实为依据才会让家属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 谢春发)

【关键词  工伤赔偿】

医院多不积极事出有因:合同工多未参加工伤保险

徐慧告诉记者,吴辉去世后,院长高学忠曾口头答应,医院会给吴辉报工伤,如果工伤批不下来也会按照工亡的补助标准来执行。但是,在吴辉安葬之后,徐慧说,高学忠变卦了,说“只能相应地、象征性地给一些补偿”。而此后,徐慧也开始了漫长的申请工伤之路。

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医务处处长仇永贵表示,根据《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如果吴辉因工死亡,徐慧将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亲属,徐慧可获得吴辉工资的4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

 “把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等全部计算在内,即使像北京这样经济水平发达的地区,赔偿金额最高在90万元左右。”姚志明告诉记者。

周德海则认为,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绝大部分的死亡赔偿金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多数医院没有为合同制医护人员参保工伤保险。一旦认定工伤,需要医院自己赔偿,这或许是医院不积极认定工伤的根本原因。

没有直接证据支持成工伤认定最大障碍

前面已有律师表明,吴辉虽然属于不在编的人员,但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意义上,吴辉与医院存在劳动关系。徐慧提出工伤申请,从法律上讲是可以的。但是,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王爱民指出,吴辉医生死亡发生在家中,认定工伤就比较复杂。王爱民律师分析,可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其连续加班,工作强度大直接造成伤害继而死亡;一是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然而,两种情形都需要证据支持。

“作为死者的第一目击人徐慧,应在发现死者死亡后立即报警,并联系鉴定事宜,以排除他杀或自杀。如果证明非他杀或自杀,应在第二天要求尸检,以确定死因。即便没有及时尸检,也应拿出证据证明死者是因过度劳累死亡,如排班表、同事证明等书面证据。倘若这些证据都没有,医院否认其为工伤也无不妥。但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医院应考虑徐慧没有工作,还有两个女儿需要抚养,根据吴辉的业绩表现,也应加大抚恤力度,仅仅23700元确实令人寒心。” 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郑雪倩表示。

吴辉死后没有尸检,死亡原因难以鉴定,成为认定工伤的最大障碍。

赔偿并不是没有希望

不过,吴辉的赔偿并不是没有希望。周德海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吴辉上班期间已经发生疾病并有相应的症状、体征,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除了以认定工伤的办法获得赔偿,王爱民、周德海和姚志明不约而同地指出,吴辉生前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加班加点,难以保证正常休息,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要求医院支付加班费。

此外,姚志明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高学忠与徐慧达成的口头协议可以视为一种口头合同。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医院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刘宇则补充道,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刘宇指出,如果《阜阳市人民医院硕士研究生聘用协议》的内容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之间有差距,存在瑕疵,作为乙方的吴辉及其家属可以此为由申请合同无效。一旦成立,医院便涉嫌存在违法用工问题。

【关键词  劳动强度】

超负荷运转成医生常态

近年来,不断有医生猝死的新闻见诸报端。麻醉科、骨科、外科……以至于有医生感慨:“下一个可能是我!”

北京协和医院心内科主任方全告诉记者,就在记者致电前夕,还有本院麻醉医生向他咨询体检事宜,还有一些医生已经出现了心脏问题。

“临床上发生猝死的人,大部分是心脏问题,此外还可由脑血管病导致。但这都是内因,而劳动强度大,心理压力大的连续工作,有可能将内因诱发出来,导致猝死。”方全说,医生是一个高强度、高风险的职业。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其健康问题不容忽视。

本报近期一项关于医生值班调查显示,超六成医生每3~5天值一个班;八成以上医生值班时睡眠不足5小时。“医生行业竞争激烈,对于年轻医生而言,不努力不奋斗,没有长时间临床一线的经验积累,很难成长。”以压力为动力,已经成为中国医生的常态。

“其实,我国有对医生工作时间的规定,但都由于各种原因,无法保障。”方全说。

【链接】

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

中国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国外  不光是中国医生,日本、美国医生同样面临着高强度的工作压力。但与国内不同的是,国外有法律规定医生工作时间,如美国纽约州规定,住院医师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80小时,每次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12小时,每个班之间至少间隔8小时,每周至少有1次24小时连续休息时间。为监督规定的落实,纽约州卫生部门还采取了多种有力措施。

【结语】

在医疗行业医生普遍超负荷工作、事业单位编制冻结的大背景下,在整个医师猝死事件的因果关系链条中,医院管理者仅是最底端的一环,将任何一家医院的管理者推到法律、道德和舆论的被告席上,都难以解决复杂的现实问题。

然而,正像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李惠娟所言:“法律不是万能的,不能用来调和所有的关系。处理猝死医生的身后事检验着医院管理者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智慧。如何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和现实面前,不因单个的赔偿案件引来巨额赔偿的连锁反应,又能让逝去的员工安息,生者希望。显然,形而上学、照章念经,既对不起死者也让生者无望。如果吴辉死后,妻子和两个年幼的孩子无人问津,得不到妥善的安置,所有的员工都会心生绝望。这又何尝不是一种管理上的失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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