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产妇死亡事件 几大法律看点
【案例回放】
8月10日,湖南湘潭县妇幼保健院一产妇在做剖腹产手术时,因术后大出血死亡。湘潭县卫生局称,胎儿出生后,产妇出现呕吐呛咳,院方立即抢救,但产妇因羊水栓塞引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抢救无效死亡。为避免医患冲突,医护人员被安排在手术室值班室等待。家属索赔120万,湘潭县一副县长提出“赔偿”56万元,但家属仍不同意,家属的要求改为98万元。
湘潭官方微博通报此事称,已要求县卫生局、县司法局调查了解产妇死亡原因,做好家属慰问安抚工作。湘潭县卫生局副局长齐先强解释称,产妇死亡是比较严重的事情,医院先通过政府与家属进行沟通而不是宣告死亡。
当地电视台的一个视频报道中,可以看到产妇家属在拉着横幅在医院门口聚集;院方在采访中表示死者家属情绪激动等等,可惜,这些细节却没有在新闻中得到体现,反而是“主治医生护士集体失踪”的标题,成为了新闻的“亮点”。
【案例分析】
院方并没有告知不及时
事件中,家属质疑医院诊治不及时,病危告知不及时,负有责任。也有网友质疑产妇的婆婆因为担心不能生二胎而拒绝切除产妇子宫,造成延误。还有网友质疑医院在不能及时获得家属手术签字同意时为什么不先采取紧急救治。而此医疗机构的医生反映,“院方积极抢救,进行了多次病情告知与沟通”。
患者当时意识丧失,不能取得患者本人意见,因此医疗机构必须向其近亲属进行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其丈夫和婆婆作为其近亲属尽管对手术意见存在争议,但不属于“不能取得意见”。因此,医疗机构不能行使其紧急救治权。而且,就事件整个时间序列上看,院方并没有告知不及时的情况。
羊水栓塞不可预知
患者家属称“妻子产前检查一切正常,为什么死亡以后就说是羊水栓塞?先前怎么没有检查出来?”可见其医学知识缺乏。
“羊水栓塞”是指在分娩过程中,或产后短期内,羊水进入母体血液循环引起肺动脉堵塞及痉挛以及过敏所致的心、肺功能衰竭,随后因羊水促凝所引起的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等一系列病理改变,为严重的分娩期并发症,病死率可达80%以上。至今医学对此仍然没有查出先兆的办法,也没能研究出足够的措施来预防,属于不可预知、极难抢救的医学难题。
院方在“羊水栓塞”发生后及时告知病情并立即申请上级医院会诊抢救。虽然最终没能抢救成功,但可以说,院方已经尽到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8月15日,县卫生局初步判定,湘潭县妇幼保健院在医疗程序上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患者随时可以起诉医院
根据目前报道,院方与家属已经达成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一致观点,卫生行政机关的建议是进行尸体检验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等过错且构成医疗事故,则家属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行政调解,也可以凭此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在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家属可以随时终止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然家属也可以拒绝通过该方式处理纠纷,而是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诉讼到医院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患者家属涉嫌违法犯罪
此事件中,最初的媒体报道同时附有一段现场视频。通过视频可发现,患方家属已经在医疗机构的公共场所进行了烧纸钱、摆花圈、拉横幅、打砸医院玻璃、围攻副院长、损毁手术室大门等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手术室内参与最后抢救的医务人员也正是因为家属冲击手术室大门,才脱下工作服躲在值班室,而非“全体失踪”。家属冲击手术室大门的过程中,两位公安民警一直在旁边注视着,却未采取任何制止行为。
当医疗纠纷形成后,患方完全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去寻求解决,而非通过“医闹”、媒体先去把事态闹大,再以此增加医疗机构压力,从而达到获得更大赔偿的目的。法律是一切行为的底线,任何违法行为都理应受到法律严惩。患方的行为至少已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且有触犯《刑法》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嫌疑。此外,两位在场民警执法不作为的行为,也涉嫌玩忽职守罪。
媒体报道不能成为庭审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医疗纠纷,对于此类专业性强的问题,在诉前没有进行鉴定或双方任何一方对鉴定结论不认可的情况下,一般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由原告方提出申请或不认可诉前鉴定结论的一方提出申请,法院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对于院方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产妇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依据庭审质证过的鉴定结论等所有双方所列举的证据做出裁判。
无论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机构都会给予双方举证和陈述的权利。最主要的书面证据是病历资料以及尸检报告、双方书面确认的事实和陈述等。院方或患方在事件中存在各种不当行为的传言、报道、猜测等难以成为鉴定时甚至庭审时的有效证据。至于产妇是否因羊水栓塞引起死亡,需要病理尸检报告的支持。
120万 死者家属属于漫天要价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定赔偿范围和标准非常明确,应包括因医疗过错行为所产生的医疗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产妇的未成年孩子抚养到18周岁,若其父母超过60岁没有经济来源也需要赡养,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必要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还有根据侵权人的侵权严重程度及赔偿能力等确定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上为全部责任的数额,需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计算其所承担的比例。笔者认为依照当地标准,即使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数额也难以达到家属所要求的120万元,况且院方是否存在多少比例的责任还很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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