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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治不愈 更应关注病症变化

时间:2017-12-27 10:21:25来源:未知作者:杨子 阅读: 143245

案例回放

53岁的朱某中年时就患上了慢性胃病,刚得病时,朱某在当地县医院曾确诊为“浅表性胃炎”、“胃窦炎”。2013年3月初,朱某因上腹痛加重,再次到当地医院就诊。接诊李某建议其做胃镜或钡透x线检查,朱某表示几年前做过检查并拿出胃镜检验单,李某看后为其开了口服胃药。由于不见好转,朱某数次就诊,医生未一直对朱某病情作进一步检查和诊断。

 11月23日晚,朱某接连出现呕吐,到市中心医院就诊,经胃镜检查结果为“胃(窦小弯侧近前壁)细胞癌”。12月11日,朱某在中心医院进行胃癌根治术,术后病理报告:胃癌肿浸润至浆膜外脂肪组织,并累及神经。出院后,朱某认为当地县医院在对其长达8个月、十余次就诊过程中,延误诊治,致使其病情演变为胃癌,医院存在明显的误诊、误治过错。于是,将县医院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医院存在一定的过错:在患者8个月、十余次就诊过程中,医院未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违反诊疗常规,与患者病情变化发展存在一定关联,承担次要责任;而患者所患的疾病症状隐蔽,临床发现较困难、进展迅速是主要原因。随判决该医院赔偿朱某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11.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合计13.6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例中,朱某第一次到医院就诊时,接诊医生以几年前的检查结果代替当前病情的做法,未尽到诊疗职责的行为。此为过错之一。

其二,自2013年3月初到11月下旬,朱某先后十一次在该医院就诊,已属久治不愈病症。而医方未对其病情作其他检查和诊断,导致朱某病情延误,最终病变为胃癌,违反诊疗常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7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方应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该案给医方敲响了警钟,即对久治不愈病症万万不可掉以轻心;也警示医务工作者应有举证责任意识。不仅在诊疗活动中尽到诊疗义务,更要注意做好病志检查记录,因为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志、病历记录都是重要证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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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您好,请问,法律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我国《医疗广告管理方法》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本报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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