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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责任划分四要素

时间:2016-04-18 00:54:21来源:未知作者:张广 阅读: 126639

案例回放

2013年11月,患者张某因“胸闷7小时”就诊于某医院,经诊断为“急性冠脉综合征、冠心病、血糖升高?呼吸道感染?腰椎间盘突出症术后”。22时,患者因胸闷伴后背部疼痛不缓解要求转院。23时42分,患者乘救护车离开医院,在转院途中突然感到胸憋加重后呼之不应,3分钟后返回该医院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患者家属将该院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具体表现为:患者所患高危风险疾病,要求转院时,医方没有相关辅助检查的客观指标,不能排除患者转院时已处于病危状态或不宜搬动的情况,以上过失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医院应当承担责任。


法官分析

转诊在医疗活动中经常发生,那么,医院什么情况可以转诊?一旦在转诊中出现问题,认定医院责任大小时,会考虑哪些因素呢?

一般而言,患者转诊需具备三个条件:首先,客观医疗技术和条件受限,确有转诊的需要。其次,充分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确保患方知情同意。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再次,患者并非危急重等病症,且符合转院的临床指征。对于不适合转诊的危急重症、严重传染病等不应转诊,应及时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控制病情,待患者情况稳定、无生命危险且符合临床上的指征时再行转诊。

一旦在转诊过程中出现问题,损害责任的划分是医患双方各自关注的重点,按照当前规定,划分责任大小的因素主要有四个:

因素一  医院客观医疗水平和技术情况

当医院的客观医疗水平和技术条件不符时才产生转诊治疗的必要。此时,医院应当尽快安排转诊,但仍须穷尽医疗手段和技术能力才能免除责任。本案中,该医院为二级甲等医院,患者入院后对患者进行了心肌酶检查和心电图复查,均未见明显异常,在诊断不明的情况下,按照“急性冠脉综合征”进行治疗,但诊效果不佳。此时医院能够却没有对患者进行全导联、全程心电图检测和心肌损伤标志物的检查,也没有进行与其他疾病鉴别诊断的检查,如:超声心动图、CT血管造影等,存在失误。以上误诊、误治的过错并非是客观医疗水平和条件的限制,而是医院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所致。

因素二  患者个人病情转归

患者自身病情转归也影响着医院赔偿责任的大小。在本案中,患者经鉴定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冠脉综合症”。急性心肌梗死是由于持久性的心肌缺血、缺氧致部分心肌坏死,常见持续性胸痛、胸闷、压榨痛,伴有呼吸困难、恶心、大汗和濒死感,极易引起相关并发症和猝死,该病症的急性期死亡率较高,但临床症状差异大,判断有一定难度。

由于患者所患的病症发病急、难鉴别、不易预防、死亡率高,一定程度上对其死亡结果产生了影响,因此应当减轻医院的部分责任。

因素三  患者和家属的配合程度

鉴于转诊必须对患者或家属履行告知义务,患者或家属的书面同意与配合是顺利转诊的一个重要因素。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医院若未取得患方同意,在紧急情况下也享有紧急救治的权利,属于紧急救治的方式之一。在实践中,患者和家属在转诊中不配合医院的情况有以下几种:如不配合治疗、自行错误使用药物、拒绝转诊、故意阻挠医务人员转移等,患方如果在转诊中存在过错,按照过错相抵原则,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医院的责任。

因素四  对转诊风险评估的注意义务

患者转诊前,医院必须对患者的病情进行临床检查、评估,确定患者不属于危急重症等不宜转诊的情况,方能进行转诊。要结合患者病情与转诊的必要性、风险性、可及性进行综合评估判定。

在本案中,医院在患者缺乏典型的阳性指征、病情凶险的情况下,没有对患者在转诊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有效的评估,尤其是并未采取超声心动图、CT血管造影、全导联、全程限电图检测和心肌损伤标志物变化的检查等医疗常规手段,不能排除患者处于病危状态或不宜搬动的情况,导致患者在转院数分钟之后病发身亡,故此,医院应当承担对转诊风险预测评估不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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