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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伤医案: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公诉

被告当庭翻供,行凶者被诊断为抑郁症

时间:2014-12-11 15:21:00来源:未知作者:张雨

本报讯(记者 张雨 发自沧州)时隔近一年,12月4日,河北沧州“石春玲伤医案”终于在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开庭。本案原定于今年1月17日开庭,但因犯罪嫌疑人石春玲当庭出现胡言乱语、哭泣、身体抽搐、抖动等异常状态,庭审被迫延期。

此次庭审中,犯罪嫌疑人石春玲翻供矢口否认对被害人沧州市中心医院医师杨玉霞的伤害行为:“我没杀她。我当时就觉得眼前一阵白雾,等回过神来,她就躺在地上了,全是血。我也不知道手里的刀是怎么回事……”但在公诉方提供的警方对石春玲的口供、被害人杨玉霞同事供词以及现场作案工具等证据面前,石春玲的辩解毫无逻辑。

在法庭辩论环节,公诉方认为,石春玲的行为属主观故意行为,作案工具虽仅为一把铅笔刀,但石春玲作案过程中,曾托起杨玉霞医师下巴,意图取其性命;杨玉霞全身共留下7处刀伤,累计长度达58 cm,造成全身多处肌腱断裂、失血性休克。石春玲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而石春玲代理律师则认为,从造成的结果来看,杨玉霞医师被鉴定为轻伤。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于石春玲来说显然过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参与中国医师协会法律援助杨玉霞医师的律师刘凯列举了近年来全国伤医事件的相关数据并指出,石春玲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毋庸置疑,“从某种角度来说,石春玲侵害的并不仅仅是被害人杨玉霞医师的生命健康权,更是剥夺了广大老百姓找杨玉霞医师的看病就医权,后果及影响都十分恶劣,且石春玲当庭翻供,认罪态度极差,应当予以严惩。”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医师报》将持续关注案情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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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中国医师协会收到杨玉霞的求助后立即与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法院取得联系,并于1月16日发出公告:呼吁广大医师关注此案,关注司法公正。

2013年8月4日凌晨,杨玉霞作为值班医生,应石春玲要求对其做身体检查。随后,石春玲以与杨玉霞“聊聊病”为由尾随她进入办公室,短暂交谈后突然托起杨玉霞下巴,用事先准备好的铅笔刀对其进行人身伤害,行凶后快速逃离。后石春玲主动自首,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其提起公诉。

今年10月,受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石春玲的刑事责任能力、服刑能力作出了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诊断为抑郁症;被鉴定人于2013年8月4日实施作案行为时处于焦虑抑郁状态,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具有服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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