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9万赔偿协议说起
案例介绍
3月17日,徐州卫生计生委就患儿柳某某医疗纠纷处理情况进行了通报。
患儿柳某某于2018年2月28日20:00时就诊于徐州市儿童医院,入院诊断“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入院次日病情突变,经抢救无效于3月1日12:00时死亡。家长对诊疗行为提出异议,形成纠纷。经徐州市儿童医院学术委员会专家讨论,认为患儿死于暴发性心肌炎。
在徐州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徐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徐州市儿童医院委派代表及法律顾问与患方亲属、代理人及律师全程参加调解,双方达成补偿患儿亲属99万元的协议,并签章确认。经调查,在调解过程中,徐州市儿童医院领导班子对相关补偿事宜进行了集体研究,同意补偿数额。
案例分析
医疗机构有告知患者尸检义务
▲上海东方医院嘉兴港区医院 盛孝辉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从事发到现在,已经远远超过尸检所需的时间要件,这个小女孩的死亡原因将成为永久之谜。在未行尸检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如果没有尸检,鉴定机构就会作出“因未行尸检,死亡原因难以认定,该案不具备鉴定条件”,或“无法作出鉴定结论”,“不予受理”,或“中止鉴定”之类的结论。
此时就要追究无法鉴定原因,医院是否对患者进行了书面告知,患方家属是否配合尸检,都决定了后续赔偿责任的分担。没有做医疗鉴定签署的协议赔偿肯定有效,但医院是否尽到了告知患方进行尸检的义务,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切记必须书面告知患方尸检
目前国内浙江省、安徽省、北京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均明确:医疗机构有告知患者尸检的义务,并且规定医疗机构要求患者一方协助进行尸检,但因患者一方的原因未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患者一方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曾有某医院因未对患者书面告知尸检,承担法律不利后果的案例。回顾本案99万元赔偿协议,所有人的目光都盯在赔偿数额上,在具体细节未被披露、尸检未做、死因不明的前提下,专家得出“重症爆发性心肌炎”的判断。在医疗损害因果关系参与度无法鉴定的背景下,赔偿上限之内的数字都是有可能的。
每一次纠纷都是一次教训,我们需要进行认真的反思,对于存在的过失和漏洞进行分析和弥补。医疗纠纷调解本就是一个你退我进,你追我赶,此消彼长的过程,存在着妥协和让步,谈判过程充满了斗智斗勇和无数悬念,我们更应在这个过程中利用多方资源去争取,去减少损失,而不是在谈判结果出来之后群情激奋,抱怨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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