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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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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医 不能白伤

时间:2014-11-27 17:35:56来源:未知作者: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 余怀生

案例回放

2013年7月3日凌晨2时许,某市急救中心谢医生出诊时,因与患者的朋友林某在抢救病患问题上发生争执,被林某打了一记耳光,导致谢医生“左耳鼓膜穿孔”并住院治疗。

事件发生后,公安等多部门介入,林某承认打人事实,并通过媒体公开向谢医生道歉,双方协商和解纠纷,林某一次性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6万元,谢医生接受王某书面道歉和赔偿后,自愿放弃追究林某所有法律责任的权利。

案例分析

该案例是典型的侵犯医师生命健康权的行为。非法侵害医师的生命健康权,患方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首先是民事责任,谢医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鼓膜穿孔已构成轻伤,谢医生可以向公安报案,由公安立案,并由法院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然本案由于情节较轻,且林某主动赔礼道歉并赔偿6万元,已得到谢医生谅解,双方签署和解协议,所以公安予以撤案处理。

律师建议

近年来,伤害医务人员的事件在各地频现,虽然引起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多,涉及多层面问题,但无论如何,在救死扶伤的地方不断出现这种暴力行为让人感到愤怒和悲哀,也给医务人员造成了巨大的人身和心理创伤。据中国医师协会的一项全国性调查表明,超过60%的医师对当前的执业环境心存忧虑,75%的医师认为自身的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甚至对职业产生恐惧感。因此,有必要重申法律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执业保障,特别是对一线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保障医务人员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这是医疗服务活动得以开展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具体权利包括受尊重权、人格尊严权、生命健康权、工资待遇权、名誉权等。从医生角度而言,对于法律赋予的诊查权、处方权、紧急救治权、医学证明权等职业特殊权利,医务人员应做到了然于胸,不逾矩。

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服务市场的建立,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和维权能力的增强,医疗纠纷增多是商品经济社会和法制社会发展过程中必然出现的社会现象,这也是医疗服务行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积极面对的社会问题。

因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除了要不断提高诊疗水平和服务能力,还要加强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具体而言,一方面医疗机构应不断加强医疗安全质量管理,加强医疗风险防范,医务人员不断提高医疗临床技能与责任心;另一方面,出现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认识到遵循依法依规程序解决纠纷的重要性。此外,对于患方担心的鉴定时“专业壁垒”与“同行保护”等问题,相关机构可通过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通过改进专家鉴定制度,甚至通过培育专门的患者维权机构等方法加以解决。

最为关键的是,全社会都应为重建一个客观、公平、公正的医疗纠纷解决氛围而努力,以此才能保障安宁和谐的就医行医环境。若“丛林法则”当道,纵容少数不法行为,将是对大多数守法医务人员的伤害,进而伤害到更多患者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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