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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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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患方治疗方案 要么签免责要么做评估

时间:2013-12-19 17:23:00来源:未知作者:卢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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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2010年8月,熊某因牙龈肿痛到当地县医院就诊。医生诊断怀疑是牙龈癌,但应熊某要求,医生为其拔了牙(未做病理切片)。5天后,熊某症状未改善便再次来就诊。此次医院确诊为牙龈癌,并实施左下牙龈癌切除术。

因病情仍未好转,10月9日,熊某到省级医院就诊,并进行清除术,但最终熊某仍因医治无效而亡。家属认为,县医院先前拔牙过于轻率,后牙龈癌切除术不彻底,加速了熊某的死亡。而县医院认为,拔牙是应熊某要求,且术前已尽告知义务,不应担责。

双方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某死亡主要是疾病转归所致,而县医院拔牙及牙龈癌手术方案选择欠合理、操作欠规范,一定程度上缩短了熊某有效生存期。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是以被侵权人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一般补偿20年,并非患者有效生存期是5年就赔5年。遂判决医院赔偿熊某家属死亡补偿金、治疗费、丧葬费等共10万元。

律师分析

临床实践中,对恶性肿瘤患者治疗不规范,导致肿瘤细胞扩散转移的案例不在少数。对于此类案件,如何评价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如何评价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如何适用法律等都是案件争议的焦点。特别是如何评价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值得探讨。

未达到一般医疗水平即存在过失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相应医疗水平”可分为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具体标准,是指法律和规章等规定医方各个医疗行为的注意义务;抽象标准,是指医方对患者进行的医疗活动,是否达到与其资质相应的医疗水准及符合专业要求的技能等。

之所以判断医疗过失中有抽象标准,是因为诊疗活动的广泛性及医学的不确定性,对所有诊疗活动进行标准化设计不现实,所以规定医疗行为应具备一般注意程度的标准。所谓一般注意程度主要指医务人员学识、注意程度、技术及态度,是否符合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务人员在同一情况下(考虑地域性、紧急性等因素)所应具备的标准。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使用更多的是抽象标准,一般通过司法鉴定来进行评价,如本案例中,由于医疗机构在怀疑牙龈癌后,未行病理检查即拔牙,且在确诊恶性肿瘤后切除不彻底,导致癌细胞扩散。因此,鉴定中心认定,县医院拔牙及对牙龈癌手术方案选择欠合理、操作欠规范,存在过错。

患方要求手术  医方未评估治疗不免责

此外,本案中医患沟通的问题值得关注,即医疗机构是否恰当履行了知情告知义务。在临床实践中,医患沟通可能存在三种情形:首先,医患双方对医疗行为的意见一致。如医务人员认为需要手术,患者也同意,那么依据法律规定,医务人员应当书面告知治疗方案、医疗风险及替代方案等。如出现不良后果,则需对医疗行为进行评价;如达到当时的医疗水平,则无需担责。

其次,医患双方对医疗方案的意见未达成一致。如医务人员认为应当手术,而患者拒绝,此时医务人员应当明确告知不利后果,并要求其书面签字。一旦发生不利后果,医疗机构可以据此免责;另外,如果患者提出治疗方案,而医务人员未评估就进行治疗,医务人员是否可以以患方要求手术而免责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与一般服务行为不一样,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要求有专业上的判断,如果其要求不合理,应当告知,即使无法说服患方也不能盲从其要求,否则将被认为存在医疗过失。而本案例中的医方过错就在此,当患者提出手术(拔牙)要求,医方应当对手术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否则,出现不良后果,医院仍要为此担责。

最后,医疗行为具有可选择性。例如病情可以手术,也可以保守治疗,当两者利害关系难以权衡,这时医务人员就应当充分向患者说明,由其自主选择并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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