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医生签保证书 家属牛不?
在日常医疗工作中,医生难免会遇到此类患者家属,在特定医疗环境中,患者家属焦虑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患者罹患精神疾病,不仅对患者身心造成摧残,对患者家属而言,因长期承担着对患者的照顾责任,无疑对他们的正常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从而导致他们或多或少的存在从适应障碍到焦虑、抑郁、多疑、敌对等心理问题,但这并不是患者家属可以胁迫医生签署保证书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条规定: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患者妻子及其亲属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行径,如果给医务人员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法知识
危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话录音或现场录音的保护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该条款对视听资料作了明确限制,首先就要求是“合法手段取得的”。那么,在对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偷录是合法手段还是非法手段呢?在司法实践中,这要看具体情况分析:1.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2.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故,在没有直接证据或现有材料为复印件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电话录音或现场录音。
-->案例介绍
手机响起时已近凌晨十二点,电话里传来G医生急促的话语声。原来,G医生当晚值班,一名住院患者突发高烧,故G医生与患者家属取得联系,将患者病情如实告知,经患者家属同意G医生与当晚一名值班护士将患者送至最近的综合医院接受进一步诊疗。患者众亲属(共七人)于当晚九点赶到综合医院,G医生认真详细地向患者妻子告知患者当前病情,同时,因患者为北京市医保,根据相关政策同一患者不能同时在两家医疗机构进行医保费用结算,故G医生建议患者妻子为患者办理出院手续,让其在综合医院接受相关治疗。但患者妻子却翻脸了,她认为G医生的建议就是想把患者推给自己,而自己是好不容易在警察与众亲属的协助下,才把患者送至医院接受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患者妻子不但不接受G医生建议,还指使其他亲属阻止G医生与护士离开综合医院。在僵持了近二个小时后,患者妻子同意为患者办理出院手续,但她要求G医生必须给自己写一份保证书才可以离开,其内容主要是:G医生保证患者高烧症状得到有效控制后,还能够回到专科医院继续治疗精神疾病。
法律解析
干扰医师正常工作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今可是法治社会,患者众亲属这种以限制医生人身自由,要求医生给患者妻子书写保证书才允许其离开的行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的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胁迫是因他人的威胁或者强迫,陷于恐惧而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因受胁迫而作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是胁迫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在日常医疗工作中,医生难免会遇到此类患者家属,在特定医疗环境中,患者家属焦虑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患者罹患精神疾病,不仅对患者身心造成摧残,对患者家属而言,因长期承担着对患者的照顾责任,无疑对他们的正常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从而导致他们或多或少的存在从适应障碍到焦虑、抑郁、多疑、敌对等心理问题,但这并不是患者家属可以胁迫医生签署保证书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条规定: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患者妻子及其亲属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行径,如果给医务人员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法知识
危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话录音或现场录音的保护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该条款对视听资料作了明确限制,首先就要求是“合法手段取得的”。那么,在对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偷录是合法手段还是非法手段呢?在司法实践中,这要看具体情况分析:1.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2.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故,在没有直接证据或现有材料为复印件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电话录音或现场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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