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坠床 医院30万埋单
案例介绍
据《华商报》报道,3月7日,77岁的石老先生在骑自行车时摔倒,住进西安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重症监护室内,夜间家属不可陪护。3月8日晚8点左右,家属还在重症监护室陪老人说话,由于重症监护室内夜间不允许患者家属陪伴,随后便离开。后接到医院通知,称老人从床上摔下,不幸去世。院方承认,当时医护人员有其他事情,没有在重症监护室内,才发生不该发生的事,责任在医院,他们负主要责任。 据悉,院方作出赔偿家属30万元的决定。
病例分析
医院未履行密切监护职责
本病例患者外伤收住医院重症监护室,说明本人病情严重,原发病本身亦有加重风险,甚至威胁患者生命。一般意识清楚患者很少发生坠床事故,本例患者坠床可能为颅脑损伤意识不清所致。同时,一般患者坠床通常造成软组织损伤或骨折后果,一般不会造成死亡严重后果。本例患者坠床后死亡,亦有可能为原发病加重所致,而坠床成为加重因素。因此,本病例患者死亡应为多因一果。因患者死亡后未做尸检和因果关系鉴定,故难以分析患者死因以及坠床对死亡后果的影响。
鉴于患者收治于重症监护室,医院未履行密切监护职责,与患者坠床之间存在直接关系,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医院应赔偿患方相应损失。
鉴于医患双方自愿协商解决赔偿,并达成一致意见,相关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重要提示
明确死因及医疗过失参与度 赔偿勿失衡
医患纠纷具有特殊性,患者因原发病到医院就诊,疾病本身亦可导致病情加重,甚至死亡结果,如同时发生医疗过失,此时损害后果通常为多种原因所致。此种情形,首先应通过尸检明确死亡原因,其次申请鉴定明确患者死亡与医疗过错之间的关系以及过错参与度,然后依法计算损失,按照责任比例赔偿。本病例通过协商解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但在未明确死因及医疗过失参与度情况下解决赔偿容易出现赔偿失衡情况。
医院建立了重症监护室,除满足卫生部门要求的建设条件外,还应制定监护室规章制度,杜绝医务人员违法或违规执业,导致患者死亡或伤残后果。本病例的发生虽属个案,但暴露出医院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应积极改正。面对患者生命健康,不容许任何人存在侥幸和不负责任行为,希望医院能够引以为戒,加强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发生,不要辜负患者及家属的信任。
相关法规
《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卫办医政发〔2009〕23号)第三条:“重症医学科负责对危重患者及时提供全面、系统、持续、严密的监护和救治。”
第七条:“重症医学科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受过专门训练、掌握重症医学的基本理念、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术,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的医护人员。其中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0.8:1以上,护士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3:1以上;可以根据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医疗辅助人员,有条件的医院还可配备相关的设备技术与维修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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