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与软暴力伤医频发 医师心头乌云如何驱散?
“20年中,我国人均预期寿命,由1981年的67.9岁提高到2017年的76.7岁。孕妇死亡率逐年下降,从88.9/10万人,下降到19.6/10万人。2017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数达到98.9万,整个社会的压力全部压在了全国3万家医院、339万医师的头上。”12月12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第十三期“案例大讲坛”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院长黄文俊发布了上述数据。
改革开放40年,医疗卫生事业成就巨大。而与此同时出现的各类医疗纠纷案件,也是让各级医院、医生如鲠在咽。因为个人需求和利益无法得到满足,而对医生及医院采取的暴力、软暴力的违法行为,终究为中国医疗环境添上了一层霾。那么,与此类案件相关部门的应对措施是否全面,是否对促进医患关系有良性的发展作用,还需要由上至下,自内而外,由社会各界共同商讨解决之策。
关键词:“暴力”
少报三百 当事医生十岁儿子惨遭伤害
2016年5月,50多岁的男性贺某某,在某市中心医院住院期间的费用报销比例下降10%,多发生费用300元左右。贺某某认为是首诊卫生院医生未开具转诊证明导致所致,要求卫生院补偿。后与值班医生孔某产生拉扯行为。贺某某赖在卫生院住院十余天,不但不交医药费,还要求卫生院赔付他误工费和各项补偿。同年6月12日,卫生院院长与贺某某再次协商未果。此时贺某某已起杀心。
第二天,他到卫生院的对面伺机等候,等到的是孔某10岁的儿子。他尾随其后,在公交车上对10岁的孩子连续捅刺头颈部、胸部等十几刀。司机对其行为进行了阻止。但男孩右上臂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全身多处软组织裂创,构成轻伤一级;失血性休克,构成轻伤二级。
案件一审判决贺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案件触目惊心,患者因为个人利益损害而迁怒于医生,伤害医生孩子的行为令人发指。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李杨亚庭长表示,根据两高、两院、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坚决打击。对手段特别残忍的,人身危险性大的,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在法制社会,绝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坏人,更不允许任何暴力伤害行为的发生。暴力伤医案件“零容忍”是我国政府对涉医事件高度重视的坚定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审判长方文军表示,涉医的刑事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在办案流程上的侦查、审查、起诉、批捕、拘留要做到“快”字当先。
关键词:“软暴力”
六成医生遭受语言暴力
《中国医师执业状况白皮书》中公布了医疗纠纷现状的调查情况。有2%的医务人员曾遭受过严重的身体伤害;66%的医师经历过不同程度的医患冲突,但绝大多数为语言暴力。
在医疗纠纷中这种“软暴力”具有更大的伤害性。比如前文中的贺某某住院十多天,不交任何医药费用;再如,天津某医院患者强住医患纠纷办公室数月等等,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医患关系办公室主任樊荣将其比喻成“文斗”。他指出,真正在医疗机构中发生的“文斗”占据医疗纠纷办公室处理事件精力的绝大部分时间。“在医院高声吵嚷、强占病房、威胁、辱骂、纠缠医务人员等闹事行为较为常见,这也是目前医疗机构最为头痛的事。”
樊荣说:此种行为,多是单个患者,而不是聚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将其定性为寻衅滋事进行处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定性寻衅滋事的根据其中包括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以及扰乱公共秩序等。但针对“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其中对“严重混乱”和“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缺乏定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也是存在同样的问题。
他表示,医院耗不起这些“文斗”,为避免医院在医疗纠纷中压力过大,甚至导致个别医院出现了很多私了、和稀泥的解决方式。对于这类长期的、慢性的、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行径,对医务人员身心打击的伤害性更大。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事件时,也多是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表示,在基层处理医疗纠纷同样需要我们去思考。比如陈燕芳产后出血死亡家属状告值班医生李建雪案、江凤林医师被打后民告官,罗文平医师工作中被打等等案件,在这些伤医案件中,定罪不量刑,或是采取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轻微伤害行为的量刑,让医务人员感到被打了也是白挨打。
《中国医师执业状况白皮书》医疗纠纷调研数据
法律永远是事后的一种手段
中国医师协会秘书长李松林说,“在法院层面,有司法解释明确的规定,而医务人员非常关心的是未到法院时的纠纷处理,治安民警的处理,暴力、软暴力的制止。此外,一旦受到伤害时,医务人员是否因为防备变成了互殴,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医务人员穿上白大衣后是否可以如同哨兵一样,神圣不可侵犯?伤医事件,应考虑到伤害的不仅仅是医生,还包括所有就医患者的生命安全。
北京大学医管中心副主任高树宽指出,在处理医闹事件时,警察负有执法权利,可控制大局。但是,医闹见警察就散,警察走后又聚回。也就是说,目前公安机关的处理方式并不能实际解决医闹的根本问题。
他表示,对于涉医的轻微伤害,医生只能是躲、忍、逃。也有悲剧的案例:一位医生在躲避医闹过程中摔成骨折,最后以没有证据为由不予定罪。公安机关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医生和医院也是无法理解和无法接受。
“法律永远是事后的一种手段,如何能使这种手段防患于未然才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喻海松说,“医闹所体现的是对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的不认同。众所周知,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建立,医院、医生可以参与其中,而从未有患者参与讨论。希望未来能够让患者也参与到相关法律的制定中,听听他们的心声。”
在医疗卫生事业层面,“医师承担了社会的发展,医院承担了社会的保障。”喻海松指出,涉医违法案件,折射中国社会信任和安全保障危机。此类问题并不是某一行业的一己之力所能够改变,需要健全行业体系制度建设,完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还要加强公众道德教育等一系列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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