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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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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搬离 “强制执行”好使

时间:2018-12-20 17:19:39来源:未知作者:宋晶

案例介绍

2018年12月6日,上海徐汇人民法院对霸床3年的王老太依法执行强制措施,由120急救人员将其搬出医院。2015年6月,王老太因病被收治到上海徐汇区中心医院康复科,做功能恢复治疗,经过治疗老人恢复稳定。医院综合评估后,王老太符合出院标准,于是下达出院通知。但是,王老太却以存在纠纷为由霸占床位3年之久,欠医疗费30多万。医院将王老太诉诸法院获胜,但老人仍不肯走。

现如今,法院虽然是强制执行,但是基于老人年事已高,采取了柔性执法,同时研究提供可选择的多种后续生活保障方案,最终家属同意配合法院执行搬离。目前老人已回到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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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床患者的五种情形

此案件并非个例,清华长庚医院医患办公室樊荣主任表示,在北京地区的医院中,霸床7、8年,甚至10年之久的患者大有人在。那么,在霸床行为中,医院有严格的住院标准规定,司法机关有不容侵犯的执法权利。为何此类事件能够拖至多年无法得以解决?

樊荣列举出霸床患者的五种情形:一是家庭养老因素。患者疾病需要长期照料,而家属无人能够照料;二是失能失联因素。常见的有流浪乞讨人员、家属遗弃人员、精神障碍人员等;三是费用报销因素。患者因慢性疾病依靠药物维持治疗,家属因患者居家治疗或有医疗服务的养老院费用较高且不能报销,而拒绝接患者出院;四是医疗纠纷因素。患者或患者家属认为医院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造成医疗损害,以要求医院为其治疗痊愈或恢复到入院前状态为由长期滞留医院;五是社会矛盾因素。患者多数由于在意外事故或社会矛盾中受伤。责任不清、无人照料、无人缴费。

医患办:别让患者将医院当成养老所

对于霸床行为,医院应从哪些方面采取应对措施?樊荣说:“医院需要充分做好患者在入院之前的评估。患者收入院前就需要事先谈好,如何配合医院的诊疗,如何配合出院的规定。其效果虽然微乎其微,但是可以做到有出处可查。首先,要做好知情告知,降低患者的期望值,让患者打消把医院当成养老所的错误想法;其次,在住院过程中,要及时做好沟通。随着病情变化逐渐要让患者家属和患者有清醒的认识;再次,要坚持依法依规,规范诊疗。让患者得到规范的治疗同时让他们能够保持合理的期望值,不要把医院当成可以无条件占用的资源。”

医院在处理霸床行为时,反复沟通无效。医院会开具出院通知单强制患者出院。如果患者依旧拒绝出院,可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起诉,诉求一般为排除妨碍,或者以欠费起诉,来促进患者出院。

樊荣表示,真正走到执行的案例非常少。患者长拖欠的费用,最后是否通过患者追缴回不得而知。现实是医院正在为社会矛盾、社会缺失的法律而买单。实际上就是由每一位医院的员工来承担分摊。

律师:拒不搬离  何时可申请强制执行?

如何确认患者出院的标准是个难点。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史羊拴律师表示,此类案件在实践中,很难凭借院方自己评定的患者已经达到相关出院标准,而对于该类型的患者,多数司法鉴定机构基于社会因素,又基本不予开展是否具备出院条件的司法鉴定。而实际上,该类型的案件基本上对于医疗费用都予以支持,但对于要求患者腾空病房搬离医院的请求多数都予以驳回。

对于这类行为,史羊拴给出建议:强化对医院常规告知书、同意书等的再认识。告知书和同意书不但是对患者病情的告知和患者最终选择的文书,也是医患双方关于特定事项的约定。同意书中关于收费、出院等事项的约定对签名的患方是产生效力的;而且医疗机构应当将“患者及其近亲属”上升到法律层面,譬如,关于同意书中有关收费的特殊约定,如果近亲属也签名表示认同,则对近亲属也产生法律效力,这就克服了合同法的“合同相对性”规则,如果因为欠费等发生服务合同纠纷,则不但患者,患者的近亲属也成为对方当事人,这样可一定程度避免单独起诉患者后效果不佳的问题。

关于强制搬离医院的判决的执行问题。史羊拴指出,最高法院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故患者拒不搬离医院的,医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医院应当积极与执行法院沟通,取得法院的最大支持,使法院理解霸床不是单个案件的纠纷,更多的是占用公共医疗资源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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