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假药应“大刑伺候”
案例介绍
陈某系普通的乡村医生,并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偶然的同行朋友聚会上,陈某得知网购药利润更大,为此,陈某于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期间,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9次,购买了价值6500元的XX神效风湿丸”,并在其工作的村委会卫生室以每颗1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2017年7月左右,陈某的朋友李某送给其父亲两瓶“XXX通用痛风丸”,但陈某却将这两瓶痛风丸放在卫生室对外销售。
2018年3月1日,县食药监局在检查该卫生室时查获11颗“XX神效风湿丸”和2瓶“XXX通用痛风丸”。经鉴定,上述药品均为未经批准生产的假药。案件经当地检察机关起诉,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以销售假药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自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禁止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6000元。陈某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于近日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案件值得关注的两大问题
何谓假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为假药。
该名乡村医生刑罚执行完毕3年内不能从事药品销售工作的处罚是否合理?《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本案陈某非法销售假药次数、数额,以及获利数额均小,且未给患者造成任何后果,法院综合考量判决“刑罚执行完毕3年内不能从事药品销售工作”比较合理。
对乡村医生的法律警示与建议:以为只要有疗效,或者起码不至于有副作用的自制祖传秘方等用药,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只要未给患者造成不良影响与损害,则不会担责。熟不知,法律对药品的生产销售审批有明确的高压线规定,即便没给患者造成损害,只要予以非法生产、销售,则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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