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未达预期效果就让医方买单?
以案说法
案例介绍
李先生以左上肢动静脉瘘震颤消失伴疼痛1天,于2018年8月某日,到当地一家三甲医院血管外科就诊。4年前,他在这家医院的肾内科被诊断为肾功能衰竭,进行左前臂动静脉瘘成形术,术后定期在肾内科透析室进行透析治疗。接诊医生完善相关检查后,诊断为:左上肢动静脉瘘术后,静脉端血栓形成。因患者曾多次入住血管外科,医生、护士与患者很熟悉,考虑到患者需要定期透析,接诊医生决定加班给患者即刻完成修复手术。遗憾的是,患者还是在术后3天发生新的血栓形成。李先生对此难以接受,投诉理由是:医生当时告诉他“这只是个小手术”,对涉及的耗材费用也没有事先告知,手术后才让其签字。手术中,没有按常规备皮就做了手术,并拒绝麻醉科医生提出的全麻下实施手术的建议,完全是不负责任不顾患者痛苦感受,是缺乏医德的表现。要求医生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精神的各种损失。
案件交由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第三方调解。医调委在立案审理后认为:医生在手术前未按规定完成患者手术知情同意书的签署,只进行了口头告知,术后补签知情同意书的行为,应承担未充分告知的责任;手术效果与患者自身疾病复杂程度相关,不规范诊疗行为与手术失败无直接因果关系。判医院承担未告知部分的相应医疗费用,合计不足贰仟元。
李先生收到调解结果后十分生气,当即回医院找院长“讨说法”,并嚷嚷要和手术医生“一命换一命”。院方和患者及家属做了多次沟通解释无效。面对衰弱偏执的患者,如此维权对医患双方都消耗巨大精力和时间成本,事件最终以医方增加赔偿额度与患者达成院内和解了结。
医患办建议
医生术前未尽到告知义务,侵害了患者的知情选择权,这是医生的问题,医调委也依法调解,让医方承担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责任,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手术未达到预期效果是多种因素造成,全部让医方买单真的合适吗?医疗活动的利弊双重性,决定了医疗结果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也从而决定了医疗活动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社会关系。而不同的患者其社会背景、价值观念、社会需求不同,对医疗需求、医疗效果、医疗付出、医疗体会也各不相同。医务人员有必要帮助患者认识医疗风险的客观存在,医疗服务活动具有结果不确定的特点。并通过规范自身的医疗行为,履行医疗服务义务,正确规避医疗责任风险。医疗机构应该通过严格医疗质量管理,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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