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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肺栓塞 医院判赔13万

时间:2017-07-14 20:40:15来源:未知作者:网络 阅读: 87298

苏州某三甲医院某患者在全麻下行直肠癌根治术,因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肺栓塞”。江苏省医学会认定被告医疗行为具有过错,承担轻微责任。在法院支持下,双方以13万元调解结案。

【案情介绍】

患者胡某,术后12天胸闷烦躁,如厕后晕倒。医方超声检查后考虑肺栓塞,予肾上腺素抢救。患者于当日下午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肺栓塞”。

【鉴定及诉讼结果】

江苏省医学会认定被告医疗行为具有过错,承担轻微责任。双方以13万元调解结案。

【分析】 

医方术前未评估静脉血栓形成因素,未采取预防血栓形成措施

医方术前没有评估静脉血栓形成的危险因素,更没有采取任何预防血栓形成的措施。患方认为,正是医方术前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导致患者术后血栓的形成、脱落并进而导致死亡后果的发生。

患者明显胸闷,医方未及时进行鉴别诊断

患者家属多次向医生及护士反映胸闷症状。患方认为,患者因有胸闷表现,才请求调换安静病房。并非是调换病房的要求未得到满足,才胸闷的。患方不具备医学知识,当然不知道胸闷是肺栓塞的可能前兆。病历并没有记录。

患者发生肺栓塞,医方抢救不及时,未进行溶栓治疗

患者右心室明显增大,医方应考虑大块肺栓塞,应尽早溶栓治疗。患方认为,医方未进行溶栓,则医方有过错。肺血栓栓塞治疗方案还包括抗凝治疗,但本病例中,医方也没有进行这项治疗。

 医方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

肺栓塞是术后的常见并发症.如果患者知道手术会导致肺栓塞这种凶险的后果,患者会三思后行选择医疗水平更高的上级医院就诊。事实上,患者本预三天后出院,却因肺栓塞猝死,患者家属至今无法接受这一事实。

另外,患方认为,患方签字不能构成医方绝对免责的事由。本病例中,医方在诊疗行为(诊断及治疗)和告知方面均有过错,当然不能免责。

医方术后未及早安排功能锻炼,后期的功能锻炼没有循序渐进

术后患者状态尚可,无特别不适,医方没有及时指导功能锻炼并强调重要性。

医方使用血凝酶,但没有监测患者血凝状况;患者病程中血小板计数高,医方未予处理,具有过错

患者住院期间,血小板计数增高明显,计数398,远高于正常值,这也是患者血液高凝的原因之一,医方未予以重视,具有过错。

患者死于肺栓塞,医方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患者死于急性肺栓塞,患者高龄,肥胖,肿瘤术后,卧床时间较长,这些因素共同导致患者血液高凝,易致血栓形成。

医方没有在术前采取预防血栓形成的措施,导致患者死于急性肺栓塞。

综上,医方过错明显,医方过错是导致患者死亡的重要因素,应承担相应责任。

(请作者与本报编辑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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