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治疗方案可选 医生 说 还是 不说 ?
案例回放
一名患者在接受导管造影术期间患上中风。导管造影术被认为是一种轻度侵入性诊断手段。该案件中,患者最初的治疗方案是采用核磁共振扫描,它是血管造影术的备选实施方案,但由于该设备已经被其他患者预定,患者就选择了血管造影术。患者在诉讼中主张自己的人身损害是因为医生没有履行知情同意义务。患者声称虽然她已经被告知了血管造影术存在1%的中风风险,但是她也应该被告知,相比之下使用核磁共振扫描就不会发生中风。
热点争议
是否告知患者多个方案?
当手术损伤风险很小,患者是否还应被告知其他可供选择而且风险为零,只是不能立即实施的方案?第一种意见是应该。因为患者有权知道所有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尤其是零风险或风险最小的,从而让患者自己做决定。第二种意见是医务人员不具有道德上的义务,来告知患者无法获得的医疗备选方案。
法院判决
医生要为隐瞒重大治疗风险后果担责
法院认为医务人员对隐瞒重大治疗风险所造成的后果,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除非患者之前知晓核磁共振成像的风险更低甚至为零。同时法院也承认要求医务人员向患者告知风险更低或零风险的可供选择方案存在困难,而且这样的做法会引发法律处理上的不确定性。然而考虑到核磁共振成像与血管造影术都是可供选择的治疗手段,即使当时前者不能立即开展,医生还是有义务帮助患者分析比较两者的风险。
案例分析
治疗方案需要医患共同商议确定
医务人员是否有义务告知患者存在风险更低或零风险的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及其与原治疗方案之间的风险比较?当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存在费用更为昂贵、获得治疗机会困难或者当地医疗保健体系无法提供的情形时,这个问题就使得医务人员感到为难和棘手了。知情同意原则是为了向患者提供所有必要的医疗方案,使其做出决定。实际上,让患者知晓那些难以实现的治疗方案也能帮助他们更好地做出决定。一个治疗方案的开展从本质上讲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努力。
虽然告知患者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可能会增加医务人员的负担,因为他们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去与患者沟通,提供更多的信息资源。尽管如此,这样的做法却从实际上促进和保障了患者自主权的行使,从而加强了医务人员以及整个医疗体系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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