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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院费 养成费 留人霸王条款惹风波

时间:2017-07-20 14:39:06来源:未知作者:马焕新 余怀生 阅读: 121433

近期医师多点执业成为热点,未来医生专家资源的争夺将日趋激烈,如何留住人才是医院管理者的新课题。据《大河报》报道,洛阳市第七人民医院为“留住人才”交出了一份特殊的答卷。该医院要求所有医生、护士入职前须上交5000元“建院费”;离职时须再上交10000元“养成费”,甚至强制扣留员工的劳动合同和相关执业证书。“建院费”、“养成费”这些涉嫌违法的霸王条款更是霸气地以书面形式出现在劳动合同当中,引发社会各界的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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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情况的医生、护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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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院费”收据

首先,需要对两者进行定性,无论是“建院费”、“养成费”,还是其他的“进修培养费”、“风险保证金”等,都是超越劳动合同法范围的一种风险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建院费”和“养成费”实质上是院方假借其他名义收取风险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不合法且无效。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便院方将其解释为违约金,也不属于合法的适用情形。

医院用工背后存在“要挟”乱象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用人单位随意设立违约金、保证金等违法行为已得到有效遏止,医疗行业却依然普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医院大部分属于典型的事业单位,其有编制的员工需要依照事业人员的管理规定。正是对该法条的不同解读,使得对医务人员的劳动权益救济陷入困境,加剧对医务人员入职、离职各种超越劳动法保护行为的出现。

医务人员有权申请仲裁与诉讼

面对医院提出的此类不合理条款和要求,医务人员应主动维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因此,医疗行业并非劳动法阳光无法照到的孤岛,医务人员不仅可以主动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还可以寻求行政主管部门的介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医院收取“建院费”和“养成费”不应成为医院“留住人才”的说辞,此行为不单违法,更是劳动关系中的“要挟”乱象,把“人才”的心也伤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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