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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霍文诉凯尔伯案看医疗归责

时间:2017-07-27 14:30:04来源:未知作者:彭君 阅读: 124159

案例回放

霍文的丈夫在医院作肺部活组织检查时,突然出现心脏抑制。为此,霍文对麻醉师和医院提起过失和严格责任诉讼。案件最终上诉至美国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

法院判决

严格责任会增加医疗服务成本

针对原告提出的应当将产品责任领域的严格责任原则扩大到医疗事故领域的主张,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的亚伯拉罕森法官指出:“当专业性服务成为争议时,(所有)州的案例一致要求证明过失的存在。我们没有发现任何法院将严格责任适用于提供专业性医疗服务的案件。” 

医疗服务不是消费

亚伯拉罕森法官运用比较分析法剖析了医患关系与消费领域买卖双方的相互关系。

表面上,医护人员相对于患者,类似于货物的卖方相对于消费者,但在决定和促进这种服务质量方面,医师比患者处于更有利的地位。由于医学的实践性和专业性较强,而患者对这些专业性极强的医疗知识掌握得非常有限,只能凭借对医师及其医术的信任,授权医师对自己进行治疗。这就导致在医疗过程中,患者处于劣势、被动的地位。

通常,决定提供什么服务以及提供时间长短的服务,不是患者,而是医师。

消费者对某一件商品的依赖程度,远远低于患者对医师的技术水平、谨慎程度和声誉的依赖。在证明医师的过失方面,患者处于不利的境地,患者面临的这种困难是众所周知的。在承担和分配造成损失的风险方面,医院和医师也处于比患者更有利的地位。因此医疗服务领域和消费领域是迥然不同的。

医疗事故

不适用严格责任

作为保障公民健康权的必要手段,公民应该随时享有接受医疗服务的权利,它们必须随时为人们服务。

而采用严格责任会不可避免地增加医疗服务的成本,而这种成本的增加又会殃及疾病患者,致使他们接受医疗服务时的难度加大。而且,在医疗领域科以严格责任会阻碍新的药物和医疗技术的发展。

在对医疗服务的上述风险和社会价值进行权衡和分析的基础上,亚伯拉罕森法官得出了如下的结论:

“的确,侵权责任的概念近年来得到了发展……然而,在对法律进行改变之前,一个法院,如果负责地行事,必须要能预见到其判决的后果,且这种预见要具有合理的确定性;同时,要敢于说,这种变化将服务于社会的最大利益,且这种说法也要具有合理的确定性。” 

最后,该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关于本案不适用严格责任的裁定。    

案例评述

侵权应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

医疗行为客观上是一种高风险、专业性很强的行为,医疗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基于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和对弱者的保护,应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

生老病死乃自然规律,医疗过程本身就是充满不确定性的,在医疗过程中损害局部以保护全局往往是治愈病症所付出的代价,要求不对就诊人造成损害几乎是不可能的。医疗过程本身的这种不确定性,甚至迫使有些医师放弃其职业。

另外,尽管无过失责任与责任保险制度紧密联系,但不考虑医务人员有无过失就要求其承担责任,必然大大加重医疗单位法人支付保险费的负担,损害其利益。而无过失责任更多的是社会责任,医疗机构必然将保险费的负担转嫁给社会,使医疗费暴涨,最终损害社会利益。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既体现了承担责任的道德可非难性,又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兼顾了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体现了民法的公平性。

《侵权责任法》明确适用过错原则

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重大贡献在于明确了在医疗侵权中,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第一,对医师是公平的,因为医师肩负的是过程,而不是结果;

第二,对医师的法律评价是正面的、积极的,不再是“出现不良后果就认定医师有过错”,对医师今后的行为模式会产生积极影响。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时,才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明确了雇主赔偿原则,即医疗损害侵权中,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医务人员有过错,其赔偿责任均由该医疗机构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了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三类情形,这种“推定”过错实际上就是举证责任的倒置。虽然过错的推定依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必须要符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有条件的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原则即过失推定原则。在此原则下,过错仍然是民事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因此,实质上过错推定原则系过错责任原则的一个特例。过失推定就是为了保护相对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由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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