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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儿被弃医院, 医院如何维权?

时间:2017-08-15 16:39:24来源:未知作者:杨学友 阅读: 757492

母亲产下患病婴儿后,需转院治疗,父母却丢下患婴一走了之。医院在尽到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义务后,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回放

2016年3月,小姜在丈夫小韩陪同下在其打工所在地的市妇产医院诞下一女婴,因脐带绕颈,婴儿出现重度窒息,后转入当地市人民医院新生儿科治疗。

入院时,诊断结果显示:新生儿窒息,呼吸衰竭。小韩在入院记录、病情告知记录单、病危通知单上签字,并预交医疗费6000元。经该院一个月的经心治疗,患儿生命体征稳定。

鉴于患儿状况已过新生儿期,需转至儿童医院做专业的康复治疗,院方便告知小姜与小韩:“患儿可转上级医院进行神经系统康复治疗,继续营养脑细胞对症治疗。”

谁料,小韩和小姜竟一走了之,且截至医院告知之日计算,已产生医疗费用4万余元。

无奈之下,医院将小韩、小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庭审中,小韩、小姜辩称,小姜到妇产医院进行分娩,与该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但妇产医院将小姜分娩的患儿送往市医院住院治疗,被告对此不清楚,双方之间未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故对医院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但法院依据医方提供的妇产医院、120急救站证明,小韩在入院记录、病情告知记录单、病危通知单上的签名,以及交费凭证等证据,认定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成立并已经履行。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韩、小姜履行抚养义务,腾退所占医院病床,并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为患儿办理出院手续、支付医疗费39100余元。

评析

小韩、小姜将所生患儿送到市人民医院,医院接收该患儿并予以治疗,医院与小韩、小姜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成立。

现有证据证明,医院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中尽到相应的义务,而患者的法定监护人不仅没有按医嘱为患者办理转院手续,还拒绝缴纳医疗费用,显然构成合同违约。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医院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患者法定监护人支付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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