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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机构有哪些义务?

时间:2017-08-17 16:02:57来源:未知作者:聂学 阅读: 139827

产科床位紧张外,产检、B超窗口排长队……二孩政策放开后,医院里凡是和生孩子相关的窗口无一不在排大长队。定期的产前检查,可以让孕妇和胎儿平安顺利地度过妊娠期。此时,对于产检机构来说,需要承担哪些义务?

根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产检机构的义务包括下列内容:

检查义务

产检机构应当按照产前保健规范对孕妇进行检查,以早期发现妊娠期糖尿病、妊高症等可能危及母婴安全的合并症;同时,产检机构应当按照产前筛查工作规范对孕妇进行产前筛查,包括孕早、中、晚期的超声检查、唐氏筛查等,以发现胎儿是否存在遗传性疾病或者先天性缺陷。超声检查中最重要的是孕18~24周的系统超声检查,简称排畸超声。胎儿出生后,产检机构还应当对新生儿进行疾病筛查。

建议义务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治医师应建议其进行产前诊断: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物质的;有遗传病家族史或曾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年龄超过35周岁的。既往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遗传咨询。医务人员应当对当事人介绍有关知识,给予咨询和指导。经治医师根据咨询结果,对当事人提出医学建议。

转诊义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产检机构出具转诊单,要求孕妇到产前诊断机构进行相应的产前诊断。

说明义务

首先,产检机构应向孕妇进行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其次,对于产前诊断技术及诊断结果,经治医师应向孕妇或家属告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使其理解技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结果的不确定性。第三,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第四,在发现胎儿异常时,经治医师须将继续妊娠和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及进一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孕妇,由孕妇夫妻双方自行选择处理方案,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第五,孕妇自行提出进行产前诊断的,经治医师可根据其情况提供医学咨询,由孕妇决定是否实施产前诊断技术。

终止妊娠义务

产检机构应为产妇实施助产技术,必要时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经产前诊断,符合终止妊娠的医学指征,且夫妻双方同意,产检机构应为其采取终止妊娠手术。按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依照该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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