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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主张20年的后续治疗费 法律支持吗?

时间:2017-08-20 20:18:11来源:未知作者:杨学友 阅读: 82112

因医方一定的过错,导致患者因缺血缺氧性脑病成植物人状态。法庭上,患方根据医疗过错鉴定意见,提出今后20年的后续治疗费与护理费的赔偿主张,法律支持吗?



案例回放

2011年5月某日13时,患者汪某因右上腹痛到辽西某医院就诊。入院后医院予以相关检查,并给予对症治疗。大约3 h后,患者突然自觉腹痛加重,难以忍受,进一步检查后被诊断为泛发腹膜炎、上消化道穿孔,医方建议行急诊手术。

随后,医方向家属交待病情,拟行剖腹探查术。家属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麻醉医师术前访视记录记载麻醉适应证为全麻。麻醉知情同意书中记载:全麻气管插管、椎管内麻醉,家属签字。

当晚19:55分麻醉开始,气管插管、颈内静脉穿刺,随后患者出现血压下降,甚至测不出,期间出现室颤,经用药抢救,患者渐平稳。医方向患者家属交待手术风险较大,家属暂不同意继续手术,转入ICU监护,后转普通病房。最后,患者被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植物人状态。

事后,患方以医方存在(诊断“泛发性腹膜炎”)错误、未尽相关告知义务,剥夺了患者的选择权,以及抢救不及时等过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医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0余万元。并在起诉同时,申请医疗过错鉴定。


审理经过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被告在对患者汪某的诊疗过程中,对于其腹部疼痛症状的反复性、加重性特点,未能结合相关检查结果综合分析所存在的矛盾性,也未能进一步鉴别诊断和观察;术前麻醉告知书说明存在瑕疵。

因此,医院在诊疗和麻醉过程中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及告知义务,诊疗工作和麻醉工作存在医疗过错,且过错与术中出现血压急剧下降、心跳骤停及所致脑组织缺血缺氧性损害、目前处于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被鉴定人目前评定为I级伤残,属于完全护理依赖,仍具有持续治疗的临床必要性。其后续治疗费用的评定,因具有不确定因素无法予以具体评价,建议法院根据其既往一年或半年平均每月发生的治疗费用作为计算基数。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汪某经鉴定为持续性植物人状态,评定为I级伤残,属于完全护理依赖,对于原告汪某的护理费参照本地区护工标准按100%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患者年龄,确定20年的护理期限符合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遂判决被告某医院按60%的过错比例赔偿原告汪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经济损失151余万元。


分析

按哪种判定  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该解释对后续治疗费作出两种处理办法,即“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也可先“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对具体案件而言,究竟按哪种判定,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

本案办案法官综合医方过错程度、给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与后果,以及患者年龄等情况,最终判决支持受害人20年后续治疗、护理费之诉请,不仅能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省当事人的诉讼费用,更有利于受害人安心治病,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法律关怀与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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