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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病历 复印还是不复印?

不予复印有依据 却可能被认定过错!

时间:2017-09-11 15:04:33来源:未知作者:唐泽光 阅读: 128473

【案例回放】

2014年10月10日凌晨,李某因胎膜早破到北京某医院住院待产,上午出现阴道出血,实施剖宫产,小孩出生时重度窒息,抢救无效后死亡。

尸检结论为:因帆状胎盘,脐带静脉于脐带根部破裂出血导致胎儿血供不足、缺氧及吸入性肺炎改变而死亡。李某提出复印和封存病历,医院只复印和封存了产科住院病历,未复印和封存儿科病历。

李某诉至法院并申请司法鉴定。

【判决结果】

鉴定机构以医院未提供儿科病历为由认定医院抢救过程存在缺陷,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据此判决医院赔偿家属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

【分析】

提供全部病历是真的主动维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侵权责任法》均规定了,患者有权复制病历材料,及医务人员有义务将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告知患者,并及时解答咨询。

因此,医疗机构应主动、及时为患方复制病历资料,对患方提出的问题及时解答,尽量避免或消除患者或家属对诊疗行为的疑义,此为医务人员主动维权的真正价值所在。

有医务人员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未规定患者复印全部病历材料,《侵权责任法》第61条对复印病历材料范围也未做出详细规定,所以坚持只给患者复印客观病历,不给复印主观病历材料,只有患者起诉到法院,医院将全部病历做为证据提交了,患方才能复制全部病历。

尽量不引起纠纷或对抗

医务人员的以上想法虽有依据,但对医患关系的认识是错误的,会把医患关系推向对立和对抗,不利于解决纠纷,更不利于建立互信。

拒绝复印全部病历材料的实际效果适得其反,医疗机构越是防备,患者及家属越发对诊疗行为产生怀疑,双方交流越发缺乏互信,医患矛盾越容易产生和激化,最后只有大闹医院或对簿公堂。所以,医患纠纷的解决要有大度量、大智慧,舍弃一些部门和个人利益,站在医患共同体如何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整体利益上去考虑问题,提出有益的解决方案,围绕我们服务的群体想办法,因为,任何行业都是为了客户和需求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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