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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病历 医院赔44万冤不冤

时间:2016-07-12 17:23:03来源:未知作者:徐立伟 阅读: 164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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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医务处 徐立伟


案例回放


2008 年4 月25 日,患者刘某因胃部疾病到某医院就诊。经过检查,医院认为患者具有手术指征。5 月8日,患者入院。5 月12 日,医院为患者在全麻下行胃大部切除术。术后患者恢复良好,准予出院。后患者定期在该院门诊复查。


2012 年5 月9 日,患者在门诊复查腹部盆腔CT时发现吻合口局部见软组织肿物,考虑肿物复发。5 月30 日,患者再次入院。6 月4 日,医院为患者于全麻下行开腹探查术,术中探查未见明确肿瘤。6 月14 日,患者出院。


案理结果

2013 年5 月31 日,患者至法院起诉,认为医院对患者的CT 检查存在误诊,导致患者接受了第二次手术,且存在术后处置不当的问题,要求医院承担各项费用约260 万元。


后医院在准备应诉材料过程中因找不到患者病历原件,致使无法进行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从而导致诉讼过程多次中止,主审法官进行调解未能达成一致。


2015 年10 月15 日,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各项损失约41 万元。患者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 月21 日,二审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各项损失约44 万元。


点评

未提供病历材料 医院承担全责

《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了过错推定,医疗机构有相关情形的,可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据此,在一定情形下法院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其中分为存在违法行为及病历违规两大类情形,而病历违规又细化为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五种情形。如果存在这些情形,法院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除非医疗机构能够举证证明并无过错。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陈述,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作为原告的患方通常应对损害后果、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说明是否履行相应义务。人民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认定。发生医疗损害,若患方能够证明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人民法院应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本案中,医院未提供患者病历原件,以致鉴定机构以“鉴定材料不够完整、充分”为由,无法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故相应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医院承担。法院推定医院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故医院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提示

处理医疗纠纷常依赖病历原件

医疗机构应切实重视病历管理。众所周知, 医疗纠纷的处理及相关鉴定的进行,均依赖于病历原件。而保管住院病历原件恰恰是医疗机构的义务之一。如果医疗机构无法妥善保管病历原件, 那么在医疗纠纷处理或医疗诉讼的鉴定中势必处于被动地位, 如果因此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那么医疗机构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将在所难免。故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的病历管理部门需切实负责, 确保病历的书写及保管符合相关规定, 从而能够实现避免医疗纠纷发生及在医疗纠纷发生时有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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