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报

— 医师报官方网站 —

医师报

— 医师报官方网站 —

以案说法
当前位置:首页/ 维权/以案说法/详情

属法律问题

时间:2015-10-15 16:38:00来源:未知作者:许学敏 阅读: 124632

少数药品生产企业和新药临床试验机构弄虚作假,使不符合治疗疾病要求的药品堂而皇之的进入医院药房,并被广泛应用于患者,对患者的疾病无效、耽误治疗固然可恨,但如果因为使用了这种药而导致患者致残甚至致死,这就不是药品生产企业和新药试验机构的良心和道德问题了,而是法律问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公告,对药品生产企业和新药试验机构的弄虚作假和违规行为做出了吊销资格、列入黑名单、吊销批准文号、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责任等规定。

总起来看,这些规定基本都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或者说,属于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范畴。事实上,在处理这类问题时,除了行政法律责任之外,还会有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赔偿,除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之外,还会有惩罚性赔偿,具体赔偿数额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国外有法院判决赔偿上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判例,可供我们参考。

刑事法律责任是最重的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一旦被追究,不仅可以剥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剥夺被告人的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时还可以剥夺被告人的生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都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并处没收财产,其中生产、销售假药的,最高可判处死刑。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个别有不良行为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新药试验机构都应该摸着自己的良心,想想弄虚作假的法律后果,好自为之。

blob.png

责任编辑: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