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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不能让患者面临生命危险

时间:2017-10-30 16:41:49来源:未知作者:邓虹 阅读: 123853

[案情介绍]

在汤普森诉太阳城医院一案中,原告十三岁的儿子杰西在车祸后被急救车送进被告所辖医院。杰西的左腿在车祸中受伤,并且腿部供血中断。

当晚8:22,杰西被送入医院急诊室,急诊值班医师进行了首次检查,采取了输血和输液的措施,随后通知了外科医师。经过再次检查,并且通过电话咨询了另一名血管外科医师,诊断杰西需要手术治疗。

当晚9:30,杰西的病情有所稳定,他被转院至县医院。

县医院医师立即对杰西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了腹部手术,并在之后立即修复了他左腿受损的血管。杰西的命保住了,但他的腿却留下了后遗症。于是,杰西的母亲作为其监护人,认为被告医院存在医疗过失,遂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

患者因经济原因被转院

法院认为,首先要明确杰西被转院的原因。被告承认,杰西之所以被转院,正是出于经济原因。因为杰西的医疗保险不符合被告医院收治患者的门槛收费标准。

同时,法院明确:作为一家私立医院,被告有权根据患者的偿付能力自主决定收治门槛。但不论患者有无偿付能力,被告都有义务为所有患者提供及时、必需的急救服务。只有在完成了必要的急救措施之后,医院才可以根据各自规章制度,自主决定是收治患者并进行进一步治疗,还是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将其转院。但转院的前提条件是,医护人员基于专业判断,转院不会使患者的生命或健康面临不合理的危险。

法院认为只有在这三种情形下,医院才能主张免除自身的急诊注意义务:医院没有该项必要急救措施的行医资格;有正当的医学上的原因;没有急救必要,“急诊”根本不存在。

那么本案的情形究竟是否属于“急诊”?法院最后认定,患者杰西在需要立即得到急诊救治的情况下,因为经济原因而被转院,被告医院违反了其对急诊患者的注意义务。


[案例分析]

救治患者医院不能谈经济条件

总结上述案例的经验,可知为划定医院急诊注意义务的范围,法院遵循了如下思路:

首先,制定法规定,不论患者贫穷或富有,能否支付医疗费,所有医院都应无条件负担对急需救治的患者提供救治的义务,这是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

其次,在必要的急救措施完成之后,是收治患者还是将其转院,是医院自主经营权的范围。但同时,作为限制条件,转院不得对患者的生命健康产生不合理的威胁。

最后,司法判决还预见到了制定法的例外情形。特殊情况下,可能需要立即将患者转院而无法采取急救措施,但此必须出于救治患者的医学考虑,而不能涉及医院对经济利益的谋求。


一旦认定属于急诊患者,不论公立还是私立医院都将无可推诿地负担起救治义务。违反该义务,医院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在下列免责事由之下,医院才能主张抗辩:(1)医院没有救治资质;(2)有医学上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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