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 这么近又这么远!
编者按:“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这句话常从法律专业人士口中说出。近日,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的李惠娟律师,向本报记者讲述了一次难忘的经历,小编特整理成文,以飨读者,希望能引发读者一些思考。
案例回放
“天使脸”引发医疗纠纷
一名23岁的男性患者,患结核性脑膜炎,在某综合性医院住院治疗,因病情危重向专科医院求助会诊。参加会诊的医生热心地将患者转至自己所在专科医院。并在转院时明确告知患者家属:“我们同意转入尽力救治,但由于患者病情危重,死亡的风险可能随时出现。”
患者转入该科室第四日病情进一步加重,濒临死亡。此时,科主任告知患者家属:“曾告诉过您患者病情很严重,随时危及生命,现在果然如此,马上安排后事吧。”不料想由于该科主任长着一副“天使脸”(常年对待患者时面带微笑)。看到科主任的“表情”,心情正处于悲痛中的家属顿生不满,随手将场景录了下来。
患者不幸逝世,死者亲属看到录像后,认为医生但凡有责任心、同情心,就不会笑着说出这番话,遂鼓动死者父母去医院闹事。死者若干家人来到医院,以“医院不负责任治死患者”为由大闹,所谓“证据”就是“患者离世,医生还能笑出来,当然就是不负责任”,从恶语相向到“闹”尽各种手段,后经多方努力才走到民事法庭。在法庭的调解下,院方支付家属47万元,院方认为不论多么冤枉此事总算了结了。
孰不知,临近春节时,又有好事者教唆死者家属到公安局报案,以涉嫌“医疗事故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事态发展的严重性已经超出涉事医生和医院的想像,公安机关已经与院方联系,并通报了具体采取刑事措施的时间等,希望院方予以配合和协助。
而实际上,患者尸检报告显示:“该死者死于结核性脑膜炎,以及脑膜炎所带来的一系列病理改变。”报告已明确表明,是疾病给患者带来的死亡,而非院方或医生的过错造成。
分析
严重不负责任标准尚有争议
▲ 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 王志坚 宋成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有人说医疗事故罪案是少数,其实不然。近期福建省李健雪医生、内蒙古潘耀平医生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被提起公诉,是否公允暂不评论。经我们研究,截止到今年3月31日,我国共有15起医疗事故罪案例。
何为严重不负责任?我们对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进行简要归纳,15起案例中14起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初步判断对严重不负责任之判断标准存在不同认识(见下图)。
对以上14起医疗事故罪案例分析得知,公通字[2008]36号司法解释出台后,对严重不符责任的认定标准趋向于统一。但该司法解释第(六)、(七)项规定仍然存在解释问题,实践中的争议往往源于此。
我们认为对该两项之解释应当采用体系解释法,即应当与前五种情形具有相当性。这样有利于统一刑罚的尺度,否则刑法可能失去其谦抑性。若认定构成犯罪,应当具体指明被告人严重违反哪一规定,符合哪一情形。另外,实践中还存在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否包括精神损害,以及死因不明而又没有尸检时的因果关系判断等问题。
总之,医疗事故罪于医生,好比伪证罪于律师,都是高悬头顶的利剑。警醒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慎之又慎,警钟长鸣。
警惕医疗事故罪的泛滥趋势
在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李惠娟律师看来,本案中的医院和医生不构成严重不负责任,“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医院竟迫于舆论和医闹压力向患方妥协,赔偿47万。此数额相当于承认这场纠纷由院方承担全部责任。”
李惠娟认为,医院这种息事宁人的态度,助长了医闹行为愈演愈烈;也正是这种态度,才使案件中患者家属“有机可乘”,想要第二次赔偿。这充分体现出地方医疗机构法律意识薄弱、匮乏,以及面对医闹行为时的“软弱”、“妥协”态度,导致其不知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应有权利。
李惠娟指出,此案从侧面暴露出地方司法系统不规范。法院进行民事调解时,为何忽略那份已经证明院方没有医疗过失的尸检报告?在他们的“调解”下,院方竟然还需赔偿47万元,令人匪夷所思。
从1997年新刑法修订到2007年,十年间,司法程序中,涉及医疗事故罪的廖廖无几。李惠娟律师告诉记者,不论是立法、执法、还是司法,都是非常理性、客观地对待医疗行业职务犯罪。近两年,医疗事故罪却有“泛滥”趋势。重要原因是由于患方逐渐达成一种共识,即依民法解决纠纷周期太长、成本太高、效率太低,不如依刑事附带民事,最终“醉翁之意不在酒”,只求多得民事赔偿。
李惠娟律师认为,本案中,有如此清晰的尸检报告下,医生都面临被抓走的危险,可见医生的风险之大和事发后的无助。由此,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强化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医务人员要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权利,对远离、避免纠纷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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