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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落马五宗罪

时间:2014-07-31 17:19:28来源:未知作者:杨萍 张雨 耿璐 宋攀 阅读: 135935

反腐,无疑是2014年最热门的话题,从中央大老虎落马开始,省部级以上官员已达37人,基层官员更是以千人计算,而深究其中落马的原因,无不与腐败有关。医疗腐败,也不可避免地成为院长落马的首要原因。

日前,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王岳教授在出席“北京大学医学部医药卫生管理论坛暨北医医院管理高级研修项目百期校友会”时透露:“2013年,检察院正式批准立案后共有1727名医院院长被抓。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王岐山说要抓到‘十九大’,不抓不行。”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上半年,我国共登记医院23551家,其中公立医院13385家。如此算来,2013年全年每天有4~5名医院院长被抓;这意味着每百家医院就有7名院长出事。

不可否认,医生是精英职业,而院长更是精英中的精英。然而,1727名“精英”为了谋求利益,罔顾法纪,铤而走险。本报特别选取几名落马院长,请律师法官“看诊号脉”,是否不经意间院长已经违法?违反了哪些法律?又将面临什么刑罚?

【一宗罪】

受贿落马

案例一  2014年5月,有消息称,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原院长冯虹,任职期间受贿贪污近1900万元,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没收个人财产500万元。

冯虹今年56岁,是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拥有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辽宁省优秀医学专家等多个头衔。2013年4月,因涉嫌职务犯罪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2年期间,冯虹利用医院扩建项目,收取了某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送的300万人民币及22万欧元好处费;又因医院信息化系统项目招标,先后接受了两家单位的贿赂共计150万元人民币。除此之外,她曾因推荐学科带头人收受了价值9万元的金条,还在医院药品、耗材、设备采购、人员招录等方面大肆受贿,为他谋取利益。

法院认定,冯虹任职期间,受贿数十起,折合人民币1826万余元;利用分管财务的职务便利,侵吞单位公款50余万元。两项合计敛财近1900万元。

案例二  2010年,号称长江以南地区水平最高的大型综合性医院——湘雅医院,经历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反腐风暴。

湘雅医院腐败案的导火线,引燃于距离长沙480公里外的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2010年初,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爆发腐败窝案。该院院长黄生用、副院长杨万刚、党委书记李明哲和副院长彭茂松等四人均不同程度涉案。其中,黄生用、杨万刚收受药品供应商、设备供应商的贿赂均在百万元以上。

在追查湘西腐败案行贿人时,一个名为田强泉的医药商浮出水面。2010年5月8日,田强泉被湖南省纪委工作人员带走。田身份极为特殊:他不仅是湖南药品器械行业的名人,还是湘雅医院原院长、现任中南大学副校长田勇泉的弟弟。

紧随田之后,短短四个月内,包括湘雅医院设备科科长刘建辉、设备科工程师阳辉良、设备科采购员黄筑华、大手术室护士长李思、药剂科主任李新中、湘雅医院《中国普通外科》杂志编辑姜辉在内的湘雅医院中层,均被带走调查。

反腐风暴还导致湘雅医院整个领导层地震。2010年7月1日,湘雅医院原党委书记、院长均被更换。此外,湖南省内近百名药品、设备商人也在这一波风暴中被带走,部分被查明有行贿情节的商人仍将面临起诉。

案例三  2013年1月,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医院原院长吴邦发担任院长期间,在医院招聘护士、合作经营、药品采购、购买医疗器械、基建工程建设等环节,大肆收受贿赂103万元,被琼山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案例四  2014年3月,55岁的广西柳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原院长于向前因在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及药房托管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11万元,被柳北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案例五  据青海省纪委网站2014年7月消息,李永春任青海海东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经互助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 

【相关法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刑法》第385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刑法》第388条)

【律师分析】公立医院属事业单位,院长一般按干部身份管理。如果院长在工作中收受他人钱财,按受贿罪处理,这毫无争议。

从院务管理角度而言,公立医院与企业运作模式大体相同。尽管公立医院属于事业单位,由国家财政补贴拨款,但并非全额拨款,故每家医院又像是一家企业,靠收入创造的利润来解决医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劳保等问题。企业存在怎样的腐败行径,医院同理存在。如基建工程、人事安排、药品与器械的招标采购等,都可能是院长腐败的途径。

至于患者的感谢费,如果数额巨大,原则上也应按照受贿罪处理。因为只要和履行职务有关,而又非法收取了他人钱财,均属受贿。

——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泽光

【二宗罪】

挪用公款

案例一  2014年5月,贞丰县北盘江镇中心卫生院原副院长兼报账员余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据调查,余某利用职务之便,在2011年10月至2013年6月期间,挪用贞丰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拨付给北盘江镇中心卫生院的办公经费、职工补助经费、招待费等公款,共计36.52万元。

案例二  辽宁省北镇监狱医院院长何香平在任职期间,以服刑人员、监狱离休老干部等名义,多次用空白发票虚报医疗费,套取公款50余万元,同时还为亲属挪用公款13.9万元用于经营活动。2014年6月,盘锦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认定,何香平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相关法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刑法》第384条)

【律师分析】国外医院及私营医院基本都有董事会、监事会,院长行使权力时会受到监督。而我国公立医院院长权力过大,有时人权、财权都在院长一人手中,且无人监督,体制问题造成腐败滋生。

挪用公款的院长大都抱有侥幸心理,本想把公款拿出来用一下,有些用于经营活动、有些用于赌博、有些用来炒股,还想着之后立马还上,熟不知钱拿出来之后,使用时就不会按照他的想法运作。而最终便难以逃脱挪用公款罪的刑罚。

——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祝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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