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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医师死亡之赔偿困境

时间:2014-08-21 17:33:07来源:未知作者:本报记者 陈惠 张艳萍 耿璐 宋攀 杨萍 阅读: 147771

编者按:吴辉死亡事件不仅仅是个案,其所揭示的问题如医院值班制度、合同用工、工伤赔偿等问题引起越来越多医师同行的关注。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就以上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关键词  值班制度】

不合理值班制度或成死亡诱因

吴辉连续值了2个高强度夜班,5小时后死于家中,而在值班的2天中,吴辉参与的手术多达28台,针对如此大的工作量,武汉协和医院副院长姚尚龙表示,虽然麻醉手术有大小之分,但很明显,吴辉承担了过大的麻醉手术压力。

“与外科医师相比,麻醉医师的压力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外科手术间毕竟有间隙,麻醉医师从上班开始到下班结束,整个过程都在观察患者的麻醉情况,身心压力巨大。”姚尚龙还指出,作为一个正常人,连续两天的高强度工作虽然会对身体造成一定的影响,但绝对不能称其为“累死的”,其根本原因可能是本人身体已经出现一些问题,疲惫激发了他的内因导致死亡。

北京阜外心血管病医院杨进刚医生对此表示认同并指出,从医疗角度来讲,不可能所有的猝死都发生在医院,因为其有一个滞后期,疾病早期症状不典型,到家之后才有表现。杨进刚推测,根据吴辉的症状描述,可能是脑血管问题。

有些人脑血管先天畸形,如动脉瘤等,正常情况下没有表现,即便是游泳等剧烈锻炼也不会发病。但是过劳过累会导致动脉瘤破裂,出现说话不清楚、走路不稳等症状。“从吴辉整个症状来看,不能除外脑出血。当出血量逐渐增加,形成脑疝,或压迫循环或呼吸中枢,可危及生命。”

曾在医疗机构担任医务科科长的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周德海律师对医院排班制度较熟悉。他指出,一个夜班从下午五六点钟开始,一直到第二天七八点钟,甚至更长,有时多达12小时以上,如果碰上患者较多,根本无法保证医生的休息时间,这样的夜班制度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医院应依法承担责任。

【关键词  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存在  吴辉不是“黑工”

吴辉医生去世的消息让他的同事感到悲恸,尤其是谈到编制、合同问题时,他的同事一度认为他们都是既没有事业编制也没有合同制的第三类员工——“黑工”。

尽管吴辉在阜阳市人民医院属于第三类员工,但医院将其参照编制人员来管理,待遇等同于有编制的人员,而且,吴辉与医院签署了《阜阳市人民医院硕士研究生聘用协议》。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谢春发律师认为,尽管该协议内容较为简略,但“吴辉与医院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是可以肯定的。案件中医院与麻醉医师吴辉虽然是以签署聘用协议的名称与形式,但实际当属劳动合同,只是条款与名称没有那么完备规范而已。合同的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姚志明律师对此表示赞同,劳动合同注重的是内容而非标题,协议与合同只不过是名义上的区别,只要协议包含了吴辉的岗位、薪酬、聘用期等内容即可视为劳动合同。此外,姚志明指出,不论是否签署劳动合同,在医院有固定岗位的吴辉均与医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

故此,吴辉与有编制的医生相比,是个“黑户”,但在劳动关系上,吴辉是一个与工作单位签署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医院作为用人单位,只要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医院为何会聘用协议员工?姚尚龙解释,如今患者人数众多,大部分医院仅靠编制内人员并不能完成医疗任务,更不能满足医院发展需求。为保证诊疗质量及医院发展,医院采取了社会上的用人方式——聘用制,阜阳市人民医院便是采用此种方式,或者这也是医院的无奈之举。

(下转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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