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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房不是解决争执的地方

护士与家属冲突致患者身亡 医院担责

时间:2016-06-01 17:34:49来源:未知作者:杨学友 阅读: 101859

▲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学友


案例回放

2012 年11 月23 日,73岁的薛某因突发脑出血,入住某市人民医院,被诊断为: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破入脑室;高血压病Ⅲ级。经患者方同意,院方于当日为其行减压脑血肿清除和脑室外引流术。


因病情重,薛某术后呈浅度昏迷状态,院方为其行呼吸机辅助呼吸。12 月10 日,薛某查体依然呈中度昏迷状态。院方于当日给予薛某行床旁腰椎穿刺术。当日下午,同病房患者家属探视时与护士发生争执,双方冲突造成薛某床位发生移动,导致其病情进一步加重,并于4 天后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013 年2 月中旬,患者家属将医院起诉,请求判令医方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并进行司法鉴定。


审理过程

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认为, 患者死亡系多种因素造成, 以自身疾病为主, 不排除打架事件对其病情恶化起到诱发或促进作用。冲突事件致患者病床撞击移动、病情加重后, 医方对患者病情变化未进一步检查明确原因,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该过错对于患者的后续治疗具有一定的不利影响, 与其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该医学技术性过错程度介于轻微作用、次要作用程度范围。


法院认为,据司法鉴定报告结论, 本案中被告应承担轻微至次要责任,以20% 比例为宜。被告应适当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遂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 万余元。患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七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患者患高血压性脑出血,病情严重,具备难治性,术后持续处于昏迷状态,需呼吸机辅助呼吸。鉴定意见认定在造成患者死亡的多种因素中,以患者自身疾病为主。但医方存在显而易见的两个方面过错。


其一,医方作为医疗机构应提供安全、稳定、利于康复的医疗环境,在医院病房内发生了撞床事件,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在提供安全、稳定的治疗环境方面存在过错。


其二,在患者出现病情变化后,医院未及时行头颅CT 检查,对患者的进一步治疗有不利影响,该过错同样明显。


由于护士与患者家属在病房争吵,导致了患者病情恶化,并影响其后续治疗,对病情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法院以医方出现过错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予以保护是正确的。综上,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认定医院承担20% 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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