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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大儿难产致残 医院担责10%

时间:2017-09-01 10:31:57来源:未知作者:王冰 阅读: 82634

案例回放

2014年11月27日,患者因“停经39周,不规则腹痛2小时”,入住某医院待产。经检查,胎儿体重约4kg,双顶径86mm,股骨长71mm。当晚,主治医生告知患者胎儿系巨大儿,并说明经阴道分娩可能发生并发症,如并发肩难产易造成臂丛神经损伤等情况,建议剖腹产,但患者坚持自然生产。

11月28日,患者在生产过程中,因胎儿巨大,娩肩困难,医生接生时实行压前肩等方法,分娩出一男婴。胎儿体重约4.5kg,身长53cm,左上肢肌张力差。虽尽力医治,但效果甚微。后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肌电图报告提示:男婴左上肢神经损伤,后复查得知左臂丛神经损伤。

患者得知儿子被确诊为左臂伤残后,认为生产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与医院多次交涉未果,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2819.5元。

审理结果

法院委托江苏省宿迁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为:医院对孕妇的诊断明确,入院后经检查发现系巨大儿,并将巨大儿自然分娩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如肩难产、造成臂丛神经损伤等向孕妇及家属交代,并建议剖腹产,但孕妇在医患沟通记录中明确“要求生产,拒绝剖腹产”。产程中医方再次动员其剖腹产,仍遭拒绝,最终巨大儿发生肩难产,经抢救仍发生左臂丛神经损伤。胎儿致残与未能采取剖腹产分娩有关。但医方对孕妇自然分娩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对巨大儿的实际体重评估,存在欠准之不足。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采纳了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合计费用的10%,即1233.5元。

点评

完善的病历是维权重要依据

从法院判决和事故认定上可以看出,法律责任的认定是按照“过错原则”作为判断依据的。

在是否剖腹产还是顺产上,医院的诊断是明确的,医疗相关建议也有充分的证明。但是,医生建议都被产妇明确拒绝了,这是造成日后生产困难、肩难产、左臂丛神经损伤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说孩子的母亲应该承担主要的、大部分的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由于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并发症及巨大儿的实际体重评估欠准”的过错行为,承担了次要的、轻微的法律责任。

从本案的情况可以看出,如果在病历资料中,没有详细的诊断和分析意见,没有明确的告知和风险提示,那么医院的法律责任则会更大。这也提示医务人员,规范的病历书写和告知,不但是保障患者权益的凭证,也是日后医生维权的主要法律依据。

警示录

一张问题处方何以一路绿灯?

4月27日,上午9时许,安徽4岁男孩因“发热胸痛两天”,被送往淮南市某医院就诊。接诊的储主任决定给予输液治疗,在开具处方时,误将维库溴铵(肌松药)当成化痰药(氨溴索)开出。

中午12时5分左右,在输注克林霉素+地塞米松、阿米卡星之后,开始输入含有维库溴铵的液体。随即患儿头晕、视力模糊、嘴唇发紫、口吐白沫,两三分钟后患儿呼之不应,停止呼吸,抢救无效死亡。

4月30日,淮南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专家组认为:

★ 淮南市某医院医生储某用药错误,诊断与治疗不符;

★ 药师未按《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药,即未予以审核处方就发药;

★ 护士在操作过程中,未违反“三查七对”,未违反操作规程,但护士在第一次使用维库溴铵该药时,未尽到注意义务;

★ 维库溴铵是致死的主要原因,不排除该药过敏致死(在未进行尸检的情况下)。

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负完全责任。

此事在微信朋友圈引起了关注,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院长助理王岳表示,此案例当事医生涉嫌刑事犯罪。

江苏卫生法学会副会长胡晓翔更指出:“本案中,能有这么乱的处方出现,并一路绿灯实施,说明该院总体情况可能不容乐观,医疗安全管理和医疗质量的把握,可能出现了问题。当事单位不应只处理事故案例,还应立即随机抽查其他处方,看处方规范程度,不可就事论事,点状平息拉倒。假如仍有不规范处方,则需要找出原因,堵塞漏洞,在机制的层面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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