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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费不足3000 “秒”变11950元

时间:2017-09-11 13:50:01来源:未知作者:王 岳 阅读: 155858

案例回放

近日,四川省绵阳市民蒋先生向媒体曝光,他在绵阳协和医院本该缴纳3000元的手术费变成了11950元。

    2月24日上午,蒋先生来到绵阳协和医院做检查,与主治医生协商后,最终,蒋先生选择了2650元的治疗标准,加上检查费用等,费用总共是2950元。

当天下午2时许,蒋先生被推进了手术室。手术中,手术医生突然告诉蒋先生还需要做个隐私部位的整形手术、矫正手术和前列腺手术,并让他分别在手术单上签字。蒋先生说,因为自己进行了局部麻醉,只得在手术确认单上签字。 最后,手术花费了11950元。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

分析

避而不谈的费用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院长助理  王 岳

手术台加价,让我突然想起“青岛大虾”。作为医疗行业的从业者,我们在声讨这所私立医院“害群之马”的同时,在声讨无德商贩的同时,也应该给我们自己“照照镜子、洗洗澡”。

记得这样一则真实的投诉:一老太因脑出血手术,术后老人老伴到医务处投诉。“你们医生太骗人了,我老婆子手术,医生说要用弹簧圈,要7千元,我说好!结果做完手术一结账,告诉我10万,我这才知道7千是一个圈!”其实,临床常见的费用纠纷还有一类,就是仅仅告知“价格”,却避而不谈“费用”。

特殊检查需提前说明

关于费用的告知是否是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呢?答案是肯定的。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另外,《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也同样给予了相关规定。

这里的“等情况”中就应当包括费用的告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从业者应当尊重消费者有权了解费用的义务性条款。

欺诈消费面临3倍赔偿

术中费用告知是否属于胁迫消费行为?是否应当禁止?关键要判断这笔费用是否具有术前“可预见”性。

在可预见范围内,无疑应当禁止上述术中加价的告知方式,也应当禁止仅告知价格,却避而不谈费用的现象。其实,后一现象在临床更为多见。从法律上说,如果发生上述案例中的纠纷,由于患者的付费有悖“意思自治”原则,患者都可以在事后主张医疗机构返还增加的费用。如果存在消费欺诈(虚构事实使患者陷入错误理解和错误意思表示,属于故意过错的),还可依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医疗服务费用的3倍作为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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