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李芊事件”看医师的道德救助行为
编者按:日前,备受社会关注的“医生列车助产被判非法行医并赔偿”的谣言终于水落石出。公安机关已对始作俑者河南一医务人员尚某依法进行治安处罚。因其认为有关法律中的相关条文对医护人员的保护不够充分,为发泄不满,吸引眼球,于6月26日晚10时许,凭空捏造这一虚假帖文,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后被网民大量转发传播。
事件虽已过去,但对于事件中所涉及法律问题的讨论却一直没有停息。
讨论嘉宾:
中国医学救援协会常务副会长 李宗浩
哈尔滨医科大学卫生法学系教授 张雪
北京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冰
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爱民
医事法微信haitanlegal编辑 @海坛特哥
案例回放
一则标题为“职业医生火车急救产妇,南京法院判非法行医”帖子称,2014年1月21日,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医师李芊在列车上帮助产妇生下孩子,李芊还陪同孕妇和胎儿到了南京市某区级医院。胎儿被送到监护室后,被诊断为羊水吸入性肺炎,前后住院治疗40多天。孕妇家属把李芊告到了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该法院审理后,依据《执业医师法》,认定李芊非法行医,赔偿新生儿住院费用和家属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4361.59元。李芊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贴中甚至还详细描述了法庭上进行审讯的情景,李芊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质问法官:“是不是医生离开医院就不可以救人了?”法官的回答:“依据《执业医师法》,在执业地点之外的行医即是非法,需要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随着新闻的不断发酵,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澄清,当地法院未受理过相关诉讼,北医三院李芊查无此人,该消息被认为是一条假消息。
王冰:紧急救助不属非法行医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是否为非法行医与所在地没有任何关系;非法行医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执行医疗行为不受是否在医院的地域限制。
按照这条假消息虚构的故事情节,如果医师真的是在救助患者的过程中出现纠纷,可能引起的是“民事纠纷”而不会被认定为“非法行医”的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如果医师真的是在救助患者的过程中出现纠纷,属于我国法律中关于“紧急避险”等法定免除或者减轻其法律责任的情形,不承担或者仅仅承担及其轻微的法律责任。因此,假消息中出现的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支付赔偿的情况根本不可能发生。
张雪:医生施救风险源于“免责条款”缺失
中华民族自古就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这种美德理应在法律上得到弘扬和肯定。从理论上说,医生的施救行为存在法律风险,这种风险源于“救人免责”条款的缺失,个别期望值较高的患者,可能会迁怒于造成不利后果的医生,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一边是处于危险境地的患者,一边是负有救死扶伤使命的医生,如何在两者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让医生在救治的同时免除法律上的担忧,让患者的生命得到有效救治,这是立法者应当考虑的现实课题。
我们不能因为法律的缺失,让医生变成惊弓之鸟,让医生群体失去安全感,更不能摧毁中华民族的道德底线。因此,在施救动机正当的前提下,法律上应当免除施救医生的责任,其造成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国家、社会或专项的救济基金来分担,这样才能让更多的医生在患者危急时伸出援助之手,让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实践中得以彰显。
王爱民:见义勇为不会被法律谴责
一名医生,因为自身具有专业技能,挺身而出帮助处于危急状态的社会公众,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应该从道德上加以鼓励。假使道德上鼓励的行为却在法律上遭到谴责或惩罚,那是不符合法律的宗旨和本意的。
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义务帮助他人,不应该用医疗行政法规去判断对错。即不能用法律或行政法规规范正常诊疗行为,甚至超范围行医行为的条文,去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对错认定且加以惩罚。
面对院外的紧急情况,医生们发扬救死扶伤的精神出手相助的同时也应量力而行,包括做出有益的建议、呼救和采取力所能及的紧急措施,采取紧急措施以后要立即转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继续救治。有很多地方政府设立了见义勇为基金,若因见义勇为的救助行为客观上给受助者造成了损害而救助者本身不存在主观过错,可以由基金予以支付经济损失。
@海坛特哥:道德救助 法院一般不受理
医生在火车上不因求得金钱利益而单纯救助患者,这属于道德层面的救助。由于不构成法律争议点,法院一般不会受理此类案件。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医生在救助患者的时候,手法粗暴,患者身体遭受到了伤害,会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一般侵权来处理,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非适用第七章的医疗侵权。
需要明确的是,由于此时医生相当于是拥有医学知识的普通人,是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即使手法粗暴,在判定责任时也应考虑其初衷,不应过分苛求医生。
此外,医生自身也应注意,在院外遇到并非十分紧急的患者或有其他对口专业医师在场时,如果不是该专业的医生,不能盲目抢救,以防错误施救造成更大过失。
李宗浩:杭州“急救免责”经验值得肯定
当前我国院前急救面临的重要障碍,就是人们不敢救、也不会救,这一是因为急救培训不规范,二是因为急救行为不免责、让人担心做好事还得承担后果。在国内一些地方虽已配备急救设备,却成了摆设,多数人不敢用也不会用,而这些人类文明的进步成果本应该通过广泛普及来挽救更多生命。
不久前,杭州市通过了《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率先在国内明确“急救免责”。为急救行为提供法律保护,将能鼓励更多人放下顾虑、及时出手相救,这有助于挽回更多生命。杭州规定受法律保护的救人者需“取得证书、具备急救技能”还是必要的。但若是在紧急情况下“无证救人”,只要出于善意也应获得一定的法律保护,毕竟其初衷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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