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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毒症治疗遭遇医患尴尬

时间:2014-09-18 13:49:00来源:未知作者:宋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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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今年4月9日,一患者家属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3月27日,我爱人在XX医院接受尿毒症治疗,透析前期手术做得非常成功,我要求出院治疗,但主治医师认为患者仍需住院观察,不让出院。在后续治疗中,患者病危,我要求停止一切急救措施,可主治医师还是继续急救,给我带来无法承担的医疗费用。

对此,医院作出回复称,患者透析前的腹膜透析置管术虽然顺利,但因合并血管炎,病情仍危重,并发症多,治愈率低,死亡率和复发率高。当时需要进行免疫抑制剂治疗,并住院观察,患者不具备出院条件。经与患者丈夫沟通后,其要求出院,但不履行自动出院书面签字手续,故我院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继续为该患者进行治疗。在后续的治疗中,患者丈夫拒绝任何检查且拒绝签字,医生出于职业职责,不能停止治疗。最终患者经过积极抢救后,病情趋于平稳,出院。

编者按:尿毒症是肾内科常见的一种恶性疾病,治疗费用高。临床中,常遇到患者无力承受高额医疗费用,医方又不能因此免去救死扶伤的义务。在尿毒症治疗尴尬中,医患双方容易产生争议。本期精选一案例,且听律师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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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患者病情危重,家属要求出院但不履行自动出院手续,医方应如何做?

王爱民律师:此案中主要是医方与患者家属间的争议,没有显示出患者本人的意见。实际上,在此种情况下,首先要遵从患者本人的意愿。如果患者处于昏迷状态,医方要对患者家属作出明确告知并进行录像。如果患者病情十分危重,而家属坚决出院又不履行出院手续,医院可以选择报警。

吴俊律师:医院应明确向患者家属交待患者的病情、出院住院风险,并建议继续留院观察,需要注意的是,告知要有相应的采集手段。

问题二:后续治疗中,患者家属没有对检查等签字。如果患者以此为由拒绝付费,医方该如何维权?

吴俊律师:此案例中,患者没有出院并且接受了医院的治疗,因此从行为上看,患者家属同意了医生的建议。在后续治疗中,如果医院遵从了医疗规范,并且采用了合理的治疗手段和方法,患方不缴费便违背了基本的社会价值观。同时,有关法律规定医院有紧急救治义务,因此医院也有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王爱民律师:这种情况类似于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即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的情况下,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因此,患方还是应该承担后续治疗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医院在此情况下,应注重选择相对经济的治疗手段。

问题三:在患方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医院出于人道主义进行施救。如果施救过程中发生患者死亡,医院是否会承担医疗责任?

吴俊律师:判定医院是否承担责任,最核心的还是要看是否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诊疗规范。如果患方没有签字,也没有明确放弃,医生还是要根据规范施救。当然,施救前一定要进行明确的告知。

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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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中,医院的做法是正确的,值得提倡。同时,我们发出三点呼吁:

一、诚实信用不是指医院一方,患者也应诚实信用。如果不治,就理应签字,如果不签字,就要配合医生的治疗,当然包括费用的负担。

二、目前,像尿毒症这样的重大疾病,国家的医疗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希望得到进一步加强。

三、今年5月1日,我国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此办法明确规定,对于贫困家庭应该给与医疗救助和帮助。我们呼吁各级政府认真履行办法中规定的义务,让医患双方的尴尬不再出现。

——邓利强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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