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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拒绝 家属同意 医院怎么办?

时间:2016-04-18 01:01:30来源:未知作者:樊荣

讨论嘉宾:

北京律协医药委副主任 万欣

北京市第二医院医务处  樊荣

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  葛宝路

某三甲医疗机构医患办   主任
 
编者按:医疗是一把双刃剑,在治疗疾病的同时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创伤性。因此,开展医疗活动须取得患者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同时,《执业医师法》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但在实践中,医务人员对急危患者开展急救处置往往会遇见患者或其家属拒绝,或者是患者拒绝、家属同意的情况,此时,医生该怎么办?

案例回放

由于病情需要,患者需要行气管切开术。但患者本人一度排斥和拒绝气管切开术,该患者意识一直非常清楚,没有授权任何子女代签知情同意书。
出于治疗需要,医生告知家属患者当前的病情及行气管切开的迫切,经沟通协调,家属一致同意为患者行气管切开术,医生请其中一个子女签字,遂做了气管切开。不料,由此发生了严重的后果。双方闹至法庭。那么,法院会支持医院侵犯了患者本人知情权,而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吗?


医患办主任:生命健康权更具法律价值

判决本案医院是否构成过错,关键要看医生实施的手术是否符合诊疗常规。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和知情同意权之间没有冲突是最理想的,但如果发生冲突,需要在这两者之间做出选择时,总要有所牺牲。权利虽没有高下之分,但法律价值有先有后。自由、正义、秩序都是法律价值。显然,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与其知情同意权相比之下,前者更为重要,发生冲突应优先选择在前的法律价值。


樊荣:意识清醒时为知情同意人首选

对患者进行有创性检查治疗,应取得患方同意。当患者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时,其本人才是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的主体。其家属不具备代替本人支配其身体、进行知情同意的权利。关于知情同意的主体,由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的患者、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并重,到2010年《侵权责任法》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突出患者的主体资格,体现的是患者对于自身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充分的主体地位,也是体现患者主动参与医疗决策的发展方向。医院在明知患者意识清醒时听取家属的意见,显然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但是否承担全部责任,则要看气管切开行为本身是否符合诊疗规范以及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备因果关系。

法国《患者权利与生命末期法》规定,对于意识清醒的非生命末期患者,应尊重患者的意见,竭尽全力说服患者接受治疗,寻求医院、法院等其他帮助,将所有情况详细记录在病程中。而对于意识清醒的生命末期患者,采取的措施应为,向患者提供相应的信息后尊重患者的意愿,保证患者的尊严。这对我国非常有借鉴意义。


葛宝路:可主张精神损害方面赔偿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知情同意权是患者本人的权利,近亲属的同意权是在患者本人无法表达时才具有法律效果。显然医院是侵犯了患者的同意权和选择权。
需要指出的是,如若要求本案中的医院承担全部责任是不可行的。临床上需要实施气管切开术,说明患者当时情况已经非常紧急,此时应该适用急救方面的规定,对医院来说,治病救人才是第一位,而医生当时的动机是有利于患者健康需要的。患者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万欣:签字的子女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对于患者的身体而言,医生不具有比患者更多的权利。医院对患者进行有创检查治疗行为与一般人身伤害侵权行为的重要区别就是患者自身的知情同意。
每一项民事权利在不同情况下对不同民事主体所蕴含的价值不同,一定会有不同的选择。就如同有人认为生命更重要,有人认为主义更重要,有人认为不自由毋宁死,这个价值判断的选择是个性化的。

在患者意识清醒且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只能由患者自由选择,不应由医院代为选择。
因此,本人认为本案中医院应当承担责任,但是签字同意的子女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或可因此减轻医院方面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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