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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体检未查出癌症 医学鉴定来定责

时间:2013-12-05 15:55:00来源:未知作者:武亚莉

当前,很多医疗机构陆续开设了体检部门,其目的在于早发现、早诊断疾病。体检是一个很好的医疗手段,但倘若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便会形同虚设;而若需精细检查才能查出的疾病,也依赖体检手段,恐怕就会耽误病情。那么,常规体检中未查出癌症,是否属于医院的过失?

讨论嘉宾

河南省肿瘤医院                  陈小兵

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   李金山

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   刘孟斌


案例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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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家住武汉的吴某在单位组织下,到当地一家正规医院进行常规体检。当时他隐约感觉胸部不适,但体检后“一切正常”,便没有放在心上。不料3个月后,他咳嗽得越来越厉害,胸痛情况也越来越严重,遂去当地医院再次进行检查,确诊为“肺癌晚期”。由于错失了手术最好的时机,医院只能予以支持治疗,不久后吴某就不治身亡。 

对此,吴某的妻子认为,丈夫首次体检时没能查出疾病,贻误了治疗,导致丈夫最后不治身亡,体检医院应负责。那么, 体检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如何看待体检与需要精确检查才能确诊疾病的关系?

陈小兵:患者罹患癌症时间难以判定

体检项目和正规检查不同。首先, 常规体检只作为泛泛查体,不能代替专业性很强的防癌体检;其次,部分癌症(如小细胞肺癌)进展迅速,3个月足以广泛转移进展,很难评定患者是体检前还是体检后所罹患的疾病;再次,部分肺癌(尤其是肺腺癌),其肺部原发病灶可以很小,胸片难以发现早期肺癌,大部分发现时已发生广泛性远处转移,这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小病灶、大转移”现象。临床上发现和确诊该疾病,常采取的措施是薄层CT检查,若以体检确诊,就会显得苛刻。

况且单位员工到体检医院所进行的查体项目、用什么方法检查等,一般都是医院与单位提前协议定的。而且,一次查体就100%发现患癌也是不可能的,很多疾病都需要追踪检查和多项检查才能确诊。因此,很难判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

李金山:常规体检未必能查出意料之外的疾病

常规体检作为一种预防疾病的手段,可早发现、早诊治疾病,但目前没有证据表明,在体检中医生一定能发现那些意料之外的疾病。能起到作用的只有少数的几项预防性检查,如血压、血糖等。

具体到本案例,患者当时的体检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是:胸部X线片上是阴性结果或诊疗水平低产生误读。前者与医疗机构没有因果关系,不需担责;而后者则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因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而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参与度应在轻微范围内。

需要指出的是,国际上权威部门如美国癌症学会,从未推荐过预防性筛查项目,美国的肺癌曾一度排在第一位死因,每年有超过14万人死于该疾病。如果早期发现能够改善预后的话,筛查肺癌无疑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情。但残酷的现实却是,当胸部X线片能看到肺癌时,大多数已经发生了其它部位的转移。现在最为典型的是,美国预防医学服务工作组呼吁医学界停止前列腺筛查。但在中国一般认为有价值并坚持让患者做那些检查大有人在,个人认为合理的做法是无需刻意安排和进行全面体检,但必须将少数几个有预防价值的检查融于常规诊疗过程中。

刘孟斌:统计学上有一定误诊范围

评定医院过错之前,应调出患者体检时做的胸片,查看是否存在异常肿物的影像证据,如能确定,体检医院应在体检报告中体现出来。也就是说,虽然体检不等同于疾病确诊,但能提示体检者进行进一步检查。若医院没有看出本能看出的肿物,且没有在体检报告中体现出来,导致患者丧失了治疗机会,医院是有责任的。

实践中有很多类似的案例,最典型的就是孕妇产前检查。很多情况下,超声影像学检查正常,但胎儿出生后却有畸形。除应考虑患者当时检查的体位等外,还要注意的是,在科学上、统计学上对于普遍筛查有一定的准确率及阳性率。对于这类情况,首先应考虑医生技术操作有无过错,及该过错是否属于当前科学、统计学上误诊允许的范围。 

需要提醒的是,体检医生应按照诊疗规范、操作规范进行,如拍片时具体体位、角度准拿捏准确,读片时不能把显而易见的病情看漏等。判定医院是否有过错,应对片子本身进行医学鉴定,如确定为医生疏忽所致,医院是有责任的。具体责任程度要依患者生存具体情况而定。

办案实务

病历管理影响诉讼结果

走进法庭的医患双方都想把官司打赢。但是除了“有理”外,还需要在庭审前进行充分的准备,如保全有效证据,客观分析具体的医疗行为,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操作规范等,以便制定正确的对策应对诉讼。否则,即使“有理”也不一定能打赢官司。举个案例:

患者刘某因髋骨疼痛于2010年12月在当地甲医院就诊,医生经拍X线检查无异常后诊断为神经痛,给予对症治疗。刘某于一年后找到甲医院,称在外院就医需要对比诊断,将其当时的X线片借出。

但没过多久,甲医院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刘某半年前被诊断为患有骨癌,遂认为甲医院存在误诊将其诉至法院。甲医院的代理律师在进行庭前准备时,要求找出刘某当时的X线片,看看医疗行为是否构成漏诊或误诊。由于甲医院将片子借出没有及时收回,使分析、制定诉讼应对策略陷入被动。在后来的庭审中,刘某矢口否认借病历这一事实,医院则因当时疏忽忘了让患者签字而有口难辩。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甲医院病历资料管理存在较大缺陷。有的医务人员会质疑,患者当时仅仅是借阅病历,怎么知道后面会有诉讼?其实,这既是一个诉讼风险意识的问题,也是依法行医的问题。《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明确赋予患者有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 但并没有规定医疗机构可将由其保管的病历资料原件外借。所以,甲医院把病历借给患者,不仅使自己在诉讼中处于更为困难的境地,对公正解决医疗纠纷造成不利,而且其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规的做法。 

这就提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首先应随时树立诉讼意识,尽早做好应对诉讼的准备。有人以为诉前的准备是在接到法院通知,或拿到起诉状后才开始,实际不然。有不少医疗纠纷的诉讼,在此之前就可以察觉得到,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上述案例中的甲医院,在患者说明借阅病历的理由时,就应该有所警惕。对患者的需求,应依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为其复印或复制病历的相关资料。 

其次,病历中的任何资料都是重要的证据,医疗机构要严格管理。患者如有需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复印复制。确实无法复制的如病理切片等,应履行严格的借出登记手续,从严掌握。甲医院疏于对X线片的严格管理,造成在诉讼中连自己的诊疗过程有哪些内容都无法证明,不得不面临败诉的结局。 

再次,复印复制病历资料不仅仅是患方的权利,医疗机构也同样有这样的权利。医疗机构一定要给自己复印一套完整的病历资料。 

(来源: 青岛医疗事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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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进行医疗事故赔偿时应当考虑什么因素?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情况之间的关系。

医疗事故赔偿是医疗事故争议的关键和归宿。争议的核心是是否属于事故及事故的等级、受损害的程度,原有疾病参与度。以上情况是协商、调解、审判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原则,是赔偿项目和测算标准的基础,也是显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的事实依据。

本报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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