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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医被出诊” 触犯了哪些权利?

时间:2017-12-28 18:11:26来源:未知作者:张雨 宋攀 杨萍 阅读: 934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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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多元化办医和医生多点执业的深入开展,民营医院数量与日俱增,医生在其他医院执业的情况也日趋普遍。但很多医生发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的名字、照片、简历及学术成果莫名其妙地被挂在非本院的网站及橱窗上。这就是典型的“名医被出诊”现象。

中国医院协会副秘书长庄一强表示,名医被出诊有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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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钟南山、凌锋、尹佳、廖新波和庄一强以个人名义,发起“曝光名医被出诊”微签名活动,引发网友热捧。那么,这些医院触犯了“被出诊医生”的哪些权利?医生又该如何合理维护自己的权利?


庄一强:“被出诊”混淆真假多点执业

“名医被出诊”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可以说很多知名专家都曾或正在深受其害。从整个医疗行业的发展而言,“名医被出诊”现象的泛滥将影响医改提出的“鼓励社会办医”目的的实现。因为“名医被出诊”现象大多出现在民营医疗机构,负面的舆论将严重影响民营医院的口碑,加之本身就少有民营医院能和公立医院抗衡,故老百姓更会对民营医院误解重重。

在一定程度上,“名医被出诊”也会影响“多点执业政策”的开展。支持多点执业的,很大部分是公立医院专家到民营医院执业。“名医被出诊”现象的出现,使人分不清真假多点执业。好政策的落实需要好的环境予以支撑,否则会阻碍多点执业政策的进一步发展。

解决“名医被出诊”,最应该做的就是加强监管。对此,相关部门应加强人力投入,监管人员切实下到基层,了解医院是否存在类似现象;而且还应加大惩罚力度,让涉事医院付出的代价比其获得的好处更多,否则无法起到惩处的作用。在监管方面,有一个省时省力的方法,那便是卫生行政部门可采取有奖举报的形式开展监督工作,如将罚款的30%奖励给首个实名举报的人员,激发群众积极性。

由于多数“被出诊”医生没有太多的精力去维权,故可采取集体诉讼的方法,多人诉求由一名律师负责代理。此外,还可借助全社会的力量,如近日发起的“名医被出诊”微签名活动,倡议公众主动揭发“名医被出诊”现象,营造大众舆论。


魏亮瑜:“被出诊”维权有四法

医生“被出诊”时,其头衔多为“某某医院某专家”,因此,受到损害的不仅是医生本人,还包括其所在医院;此外,这种现象还可能让患者对医生产生“瞎忙,不务正业”的误解。若患者为了这位名医,专门去就诊,一旦发现要找的医生并不在,就会让患者认为此医生不守信用,自己受了欺骗。此时,当事医生的名誉受到了损害,医院的品牌也会受到损害。

当出现医生“被出诊”,相关利益受到损害时,被侵权人可通过以下四种途径维护权益:首先,向社会发出公告,告知患者就诊的当事医生并没有在当地出诊,揭露当地医院欺诈的面目;其次,致函该医院,要求其停止“被出诊”行为,且必须通过媒体向公众和当事医生及其原本所在的医院道歉;再次,聘请专业律师,通过诉讼渠道维护合法权益;最后,投诉给卫生行政部门等监督管理机构,让这些机构制裁该医院。


郑雪倩:广告监督机关可进行监管

任何一家医院未经当事医生许可,便使用其姓名或者照片作为医院宣传的手段,都是侵犯医生姓名权和肖像权的行为。当事医生可寻求律师的帮助,向侵权医院发律师函,要求侵权医院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是否构成侵权一般以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作为界定标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7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37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有权要求侵权医院依法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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