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黑名单”究竟可不可行?
我非常理解“黑名单”是医疗行业面对医患冲突寻求“公力救济”效果不佳、继而开展“自力救济”的一种尝试,但是,这种尝试无疑是滥用“自力救济”。如果按照此种逻辑,是否杀人犯、抢劫犯等危害社会安全的人,医疗机构都可以不再为其治疗呢?如果按照这种逻辑,是否参与“校园欺凌”的孩子也可以被所有学校挂入“黑名单”,剥夺其接受教育的权利呢?
实际上,在疾病面前,无论急诊、平诊,及时获得救治都是基本人权的保障范围,如果拒绝,必然有悖行医之人道、行善之原则。
我想,急诊情况下,医院不能拒绝任何患者的救治,在人力有保证的前提下,医院应当尽量安排曾经遭遇该患者暴力对待的医师之外的其他医师对其进行抢救。那么,在平诊情况下呢?
首先,平诊时,医者如果受到的威胁是实实在在的、极有可能即刻发生的,或者医者已经受到了人身伤害,可以寻求公力救济,也可以实施自力救济,如避开危险,避开直接接触该患者,甚至视情况采取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措施,在此种情况下对该患者拒绝诊治,可以认为是情理之中。
其次,对于曾经伤害过医务人员的患者,比如曾经伤害过医务人员的患者或家属,其伤害行为违反道德、违反法律,其行为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这毫无争议。如果这种伤害行为确实比较严重地伤害了医患的信赖基础,那么医疗机构应当安排其他医师为患者提供服务,让被伤害的医师回避,但是不应当简单拒绝患者,这显然不够人道。
在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信息之外,卫生行政部门并没有法律依据要求医院上传患者个人信息,除非得到立法机关的明确授权。如果患者曾经因为暴力伤医被拘留,那么这个信息可以收集并告知医院,但需谨慎使用,否则容易侵犯公民的平等医疗保健权。
另外,较为普遍的担忧是,设立患者黑名单可能会加剧医患之间的对立情绪,特别是黑名单中的患者,其本身就对医疗行业信任不足,甚至是非常有意见的群体,“黑名单”只会令他们更加猜疑和质疑医生的诊疗行为。如此,非但不能改善医患关系,减少纠纷,反而可能使医患关系越来越对立,越来越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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