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跟不上互联网医疗步伐
法官白松:互联网医疗存在法律盲区
互联网医疗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但通过调研发现,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医疗没有明确的概念,导致大家对于互联网医疗的概念并不清晰。法律界对于互联网引发的医疗纠纷该如何治理也不是很明确。个人认为互联网医疗应该是“互联网+医疗”,至于二者如何相加,恐怕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目前我国与互联网医疗有关的法律规范有如下几个:
1999年印发《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
2001年制定《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09年制定《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14年制定《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
医疗机构打“擦边球”
近两年,许多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或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常出现“非法行医”问题。在这些案件中,很多涉及医师未在注册执业地点执业或超范围执业的问题。与此同时,与互联网相关的医疗活动正在走入司法的“盲区”。如何理清互联网与医疗的关系,成为摆在所有医院管理者和医生面前的难题。
尽管很多医院建立了云医院或网络门诊,也获当地卫生部门批准,但这些机构并未按相关规定向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增项网络科室,这并不符合现行的法律规范的规定,是在打“擦边球”。
完善法律刻不容缓
毫无疑问,互联网已经给社会带来了变革,也对传统医疗产生一定影响,医疗领域出现很多新事物。但由于相关法律的滞后,使得现在的“互联网医疗”与现行法律规范存在一定的冲突。笔者以为“互联网医疗”的健康发展,还需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立法部门应尽快出台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概念、规范标准,理清责任、确定监管界限。卫生行政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互联网诊疗活动。明确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网上诊断和诊疗活动,明确从事互联网诊疗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必须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制定明确的、操作性强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规定,规范医疗机构开展的互联网诊疗行为。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需进行调研 设定医疗机构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必须具备的软、硬件条件,确保诊疗安全的规章制度,规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从事互联网医疗行为与其他互联网信息技术企业合作的规则及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并需考虑非现场医疗技术的特殊性。
加大对医疗数据的应用与个人隐私保护 非现场医疗是由互联网技术实现的,有可能导致个人隐私度的需求与企业医院的大数据开发相冲突,必须加大监管。
完善投诉的处理方式、监管方式 监督机构除通过现场监督检查等手段外,还应考虑通过中介机构进行合规审计等,多种方式予以实现。建议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医疗机构服务流程尽快制定互联网医疗的流程规则。
医疗需求是刚性需求,由于医疗体制的老化及各种原因,医疗资源的短缺和分配不均成了社会问题,互联网无疑可以助力分级诊疗。医院和医生更要用开放的心态去拥抱互联网,尽管这是对传统诊疗方式的一种挑战,但谁都不能独善其身。目前发展的一切已经表明虽然互联网医疗尚不成熟,但它代表了医疗行业新的发展方向。
中华医学会法律顾问何畏:法律制约 医生多点执业推进缓慢
互联网医疗需要医生提供服务,而优质的医生资源仍是稀缺的。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依据,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医生执业的自主性和自由度,对规范医师多点执业来说也存在很多问题和矛盾,这使得这项工作的推进相对缓慢。
医师多点执业并不仅是在多个医院之间,互联网医疗更是大势所趋。
现行相关法律文件存在缺陷
《执业医师法》与《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均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从中可看出,医师必须在指定的注册地点进行相关的医疗活动,虽然《执业医师法》与《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多点执业是违法行为,但也没有规定在注册地点外的任何地点,医师是否可以执业。
而从内容上看,《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及1999年原卫生部令第5号《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对于医师多点执业基本都没有涉及,也可说现行法律中对于医师多点执业是空白区域,现行法律与互联网医疗的发展并不适用,这是根本性问题。
医师多点执业与《执业医师法》矛盾
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发布的《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对医师多点执业进行明确定义。但《执业医师法》中规定医师必须按照注册地点进行执业,而《通知》中的规定又允许多地点执业,二者的内容明显相矛盾。从法理角度来讲,法律的权威要高于其他的行政规章制度,包括卫生计生委发布的任何通知,所以医师多点执业目前还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这也是发展医师多点执业“遇冷”的重要因素。
因为缺乏有关医师多点执业的法律规定,所以卫生计生委下发的《通知》也仅是笼统的指导。而目前各省市也各自制定并出台医师多点执业的相关规定,但因为缺乏全国性规章制度的指引,所以程序上并不合法。
对于如何加快医师多点执业的进程,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修改《执业医师法》 增加医师多点执业的相关法条;明确医师多点执业的规格和考核办法;明确医师在不同执业地点相互的法律关系和责任。
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卫生计生委尽快出台有关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办法,对多点执业起到指导性的规范。
通过三方协议保障利益分配、责任分担 医师在多点执业前要与提供医师多点执业地的医疗机构,以及接受医生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就利益分配、责任分担问题签订三方协议。
北京医院医患办魏亮瑜:互联网医疗 合理法律地位待确定
法律是最强的救济途径,也是最后的防守线。没有法律的保障,医师多点执业和互联网医疗不能大步前行,只有解决了相关法律问题,二者才能得到合法地位。
由于法律问题相对滞后,导致医师多点执业与互联网医疗加大了医疗风险,一旦出现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医师将会面对经济赔偿。就患者权益而言,我认为最应该解决的问题是,当患者出现了不安全的结果时,谁来承担责任?其实,医疗机构是最有能力来承担责任的。随着保险制度的发达,救济途径的发展,当医生、医疗机构、互联网公司这三个主体承担起各自的责任领域时,即使出现不安全的结果,一般都也能妥善处理也不必医师个人担责。
医师多点执业与互联网医疗目前所存在的法律问题,通完善法律、制定配套制度,将会逐步走上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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