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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转向院外

时间:2017-10-23 13:48:00来源:未知作者:杨萍 阅读: 79116

本报讯(记者 杨萍)10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发布《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11月30日前对条例提出意见。

与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比,新《条例》增加了“医疗纠纷调解”一章,删除了“医疗事故的赔偿”一章,将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章与“医疗事故行政处理与监督”一章合并为“医疗事故监督与技术鉴定”,将“罚则”修改为“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10多年来,已有多部相关法律出台或修订,其中就包括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新《条例》删除了原条例中的“医疗事故的赔偿”一章,解决了与《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民事赔偿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并对医疗损害鉴定提出了原则性方案。

送审稿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再直接进行医疗纠纷民事赔偿的处理,患方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原则上应当通过人民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将医疗纠纷处理由医院内引向医院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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