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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均坠亡 赔偿是个问题

刑事不立案 栾川县人民医院事件只能民事

时间:2015-02-05 22:12:45来源:未知作者:宋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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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栾川县人民医院医生与就诊患者朋友扭打,撞开电梯门双双死亡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从法律角度,谁应该为两条逝去的生命负责?本报记者连线了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圣律师、北京市国源律师事务所吴俊律师。

【案例回放】

1月23日晚,患者张某因左腿扭伤,被朋友李某等人送至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民医院医院骨二科救治。在救治过程,由值班医生贾某问诊。问诊期间,贾某被另一名患者陪护叫进了病房。李某曾希望医生早些为患者张某救治,急不可耐地探身进入病房,寻找医生。

当医生再次出现在病房,双方发生口角。随着争吵的升级,两人拳脚相向、扭打在一起。撕扯中,两人一路打到了电梯间,不幸撞开电梯门,双双摔下电梯井。李某当场死亡,医生贾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事件发生后,当地警方经调查认为,李某是在醉酒状态下护送朋友张某就医。不过,双方死亡事件纯粹是两人意志以外因素造成的后果,鉴于两位涉事人员均已死亡,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涉事人员死亡不予立案。

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目前,双方就谁先动手争执不下。(据1月27日央视新闻频道报道)

【律师连线】

邢事不立案  可走民事途径

《医师报》:当地警方所说不予立案的依据是否充分?不予立案是否意味着两者均无法维护相关权利,获得赔偿?

李圣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已死亡,符合第五条原则,即不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刑事不立案,但双方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其他相关方可就民事责任部分,通过民事调解或者诉讼途径解决。

被撞开  电梯与当事人死亡有因果关系

《医师报》:如果想获得赔偿,医生贾某可从哪些角度要求获得赔偿?准备哪些材料? 

李圣律师:贾某或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想获得民事赔偿,关键在于区分清楚造成死亡的因素和责任主体。比如,贾某和李某各自过错程度的划分,涉及这方面的赔偿应该以各自的遗产为限;电梯设备的安全因素,是否检修合格,电梯管理者的责任因素,这方面需要通过鉴定等相关证据确定。各方可以围绕现场录像、电梯安检、证人证言、各方遗产等进行调查取证准备材料,进行相应的调解或者诉讼程序。

吴俊律师:本案中,医院被撞开的电梯与双方当事人死亡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本案中,追究民事责任赔偿,电梯成为该案件分析的核心。电梯所有者、相关责任人是否尽到相关管理义务,电梯为什么会被撞开,需要专业机构对电梯状态进行评估鉴定。如果电梯使用不当,如没有年检,电梯质量、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致使电梯很容易被撞开,显而易见,相关单位和个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谁先动手  对责任判定影响不大

《医师报》:目前,双方争执焦点在于谁先动手,这对责任判定是否有较大影响?

吴俊律师:从目前案件来看,谁先动手与死亡事件不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谁先动手只是过错的起源。先动手的当事人只是在两者纠纷中过错相对大一些。在死亡因素分析中,与电梯相比,两者过错较小。

医院应有应急处置预案

《医师报》:遇到类似事件,医务人员或医院应该如何应对,既不至于与患方发生严重冲突,还能事后维权?

李圣律师: 医院应有应急预案,比如夜间值班楼层安保干预类似争执;设立醉酒人员就诊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医务人员进行非医疗专业冲突安全警示教育;建立非医疗专业冲突时的呼救系统、影像系统等。有了系统的处置预案,即使遭受侵权,事后通过律师等专业人士处理会顺利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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