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自带液体 能输吗?
问: @小虾米:“有患者从医院带回来药品,让我帮着输液,我能帮他吗?”
答: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医疗机构仅应使用本院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的药品。除核医学科以外,非药学部分采购供应的药品,不得在临床使用。这其中就包括外带输液。此项政策也是医疗机构拒绝外带输液的重要法规依据。
依据此项政策,目前大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部分二级医院、专科医院接受外带输液的行为应属于违规行为。
此项政策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患者的医疗安全。不过,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医疗行业的变革,应出具更多的政策和制度支持患者就近接受必要的外带输液服务,一来方便患者,二来为大医院分流。部分建议如下:
原单位与接收单位衔接更加妥当 原单位必须为患者提供完整的药品发票、处方、外带输液证明、相关病历材料等。其中,须详细注明药品的名称、剂型、用法用量、滴速、其他注意事项等。接收单位接收外带输液,首先应通过医疗机构药剂部门审核通过。审核内容包括药品的数量、完整性、名称、剂型、性状、有效、与发票的一致性等,保障药品质量。接收单位医生有权利审核原单位医师处方并开具输液治疗单。
医患双方共同签署患者自带药品输液知情同意书 一旦发生输液反应,及时救治的同时,详细记录处置流程,注意相关药品以及输液器具的妥善留存。对于存在医疗争议的,应告知患方对药品和输液器具检验鉴定的权利与方法,并进行相应的后续处理工作。
加强药品分级管理 依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耐药性等因素,对药品实施医疗机构等级、专科、医师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的分级管理。对于使用级别内的药品,在不违反其他政策要求的情况下,可接收外带输液。
优化基层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模式 提高医疗服务收费标准,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分解接收压力。方便患者的同时,缓解大医院的工作压力。
——北京市第二医院 樊荣 匡莉萍 丰台区卫生局 丁欣刚(转自:患者安全论坛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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