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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患者书面告知 应尤其重视

时间:2017-11-27 16:21:18来源:未知作者: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徐立伟

前些天,医院接待并处理了一例称不上是投诉的“投诉”。称之为“投诉”,是因为患者家属来到医务处时,情绪激动,言辞激烈,对科室医务人员的很多做法颇有微词。称不上“投诉”,是因为患者家属并无要求处罚医务人员或是索要赔偿的要求,经与医务人员的沟通后也释然了。

不过,事件本身仍值得医务人员反思。患者是一位年过八旬的老者,由于病情的需要,在医院负责终末期患者治疗的科室接受治疗。住院2月余后逝世。患者家属对患者的逝世不能接受,声称医务人员没有对患者病情进行告知,导致其认为患者的离世非常突然。

医务人员解释称,患者住院时间2月余,经多次会诊、查房,医方已经反复多次对患者或家属进行病情告知。查阅病历,虽然病程记录中多次提及与医患沟通,但并无书面的病危病重通知书。

2010年版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对病危病重的告知有专门的规定,第27条规定,病危(重)通知书是指因患者病情危、重时,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并由患方签名的医疗文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目前诊断及病情危重情况,通知书应有医患双方签名,并填写日期。一式两份,一份交患方保存,另一份归病历中保存。一般来说,医疗机构都有固定格式的病危(重)通知书可以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患者在治疗中,病情会有时好时坏的反复,不能认为发一次病危(重)通知书就万事大吉或认为重复签发增加工作量,而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及时签发。及时签发病危(重)通知书,可以将医患沟通的事实通过书面形式固定下来,既满足患者家属了解病情的需要,又能够在纠纷发生时,作为已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明。

第27条中规定了需医患双方要签署日期,个人建议可以同时注明签署的时间,尤其是在涉及抢救分秒必争的情况下,相关记录中时间的相互印证更能够说明诊疗的过程。

实践中,在处理很多医疗纠纷或投诉时,患者或家属总会提到医务人员没有告知相关情况,比如没有讲过手术风险,没有说过要使用自费药或是没有告诉患者除了手术外还可以采取保守治疗的方法等等。然而,医务人员往往声称已经对患者或家属有详细的告知,甚至能够详细地描述沟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等情况,但病历中,就是没有书面记录。如果有关的告知内容恰巧是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书面告知的,或告知的内容对医患双方非常重要,那么,没有知情同意书就相当于没有告知,医务人员很可能需承担告知不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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