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救治与后顾之忧
6月27日,一则“南京李芊事件”消息迅速在各大社交媒体上传播。在广泛转发的群体中,更以感到自身权利受损的医务人员为众。最终证实,这是一条假消息。虽然假消息被快速平息,但消息背后的法律思考却不应随之舍弃。
院外紧急救治:
紧急避险or无因管理行为?
医生进行紧急医疗救治,从法律上对此定性,界内存在着两种声音。一种认为应归为紧急避险行为,另一种则认为其为无因管理行为。紧急避险行为,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主动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医生在院外对患者实施紧急医疗救治的行为,是道德驱使的一种主动、自愿行为;双方之间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也不存在不得不损害某较小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将其归为无因管理行为。
应高于普通公民的一般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在特定情形下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以及依该准则而应当采取的合理防免措施。注意义务分为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
在院外紧急医疗救治中,受当时现场条件及紧张环境所限,若要求医生做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特殊注意义务显然过高。如妇科医生在院外去紧急救治外伤患者,我们不能要求医生做到相应外科医生水平。但医生毕竟作为拥有一定急救技能的公民,又和普通公民不同,应高于普通公民的一般注意义务。因此,在院外紧急医疗救治中,医生的注意义务应介于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之间。
急救立法施救者权益的保障
为保障紧急施救者的利益,葡萄牙民法典、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澳大利亚民法、美国部分州民法典等,都实行“好撒玛利亚人法”。其目的在于使人紧急施救时没有后顾之忧,不用担心因过失而遭到追究,从而鼓励旁观者积极主动地对伤、病者给予帮助。我国虽常将院外紧急救治纳入无因管理,但对责任豁免权仅是法理推定,并无直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因此,应加快我国急救立法进程,消除目前医务人员紧急施救的顾虑,保障施救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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