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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患者术后 跟踪服务

时间:2017-12-28 13:47:49来源:未知作者:佘如伟

近日,读完《医师报》2月27日维权版刊载的《耳鼻喉科医生如何避免受伤害》一文,深有感慨。

近年来伤医案屡屡发生,耳鼻喉科又是重灾区,除了社会大环境以及看病贵、看病难等因素外,该文作者王和平律师提出了一个值得注意的动向:很多鼻炎疾病手术后,患者认为没事了,医生认为治疗结束了,然而正是双方的大意,导致隐患开始了。因为有时候,疾病并没有痊愈,许多巩固性措施仍需进行。恰恰在此关键性的一点上,医患双方都没当回事,结果最终导致惨剧的发生。

文章作者从律师专业的角度提出了一些预防方法,对临床工作能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在实际操作中,笔者建议,耳鼻喉科医生把每个术后患者的电话记下来,以便沟通,如白天忙可晚上联系;医生需及时掌控术后患者的日常生活方式及必服的一些药物,特别要动员术后患者的家属配合监护管理,反复告之若疏于术后监护,可导致严重的后果。因耳鼻喉解剖部位的特殊敏感性,稍有不慎,极易引起医疗纠纷。

但说到底,这些都是治“标”的方法,而真正要起到治“本”的效果还需加大政府投入。我国耳鼻喉科在综合性医院属于小科室,医院在人力、物力的投入往往不足,如果医院到医生都能把术后跟踪服务做到位,那么伤医案也会从源头上得到遏制。同时,保障人民群众知识水平的提高,以及医生们学术水平的提高,问题才能得到进一步解决。

在此,也希望《医师报》今后多刊载此类文章,以唤起有识之士的注意,并提出更多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佘如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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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您好,我是广东一名二级医院心内科医生。请问对医师签署医学证明文件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3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职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本报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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